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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券商次级债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发行转让

2012年12月28日 06:23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李光磊报道证监会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这次修订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相比过去有四个重大变化:一是扩充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内涵,明确了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介入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明确了既包括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介入的次级债务,也包括证券公司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次级债券。二是扩大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扩大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三是缩短了长期次级债的期限,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按照现规定,到期期限分别在3年、2年、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四是允许次级债券依次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转让。

  同时,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业务指引》在内容安排上,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结算资金、销售适用性、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平台等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对其经营者提出了网站接入地、电信业务经营期限、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投资人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又讯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划分了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事件的等级。二是明确了证券期货机构报告信息安全事件的义务。三是明确了信息安全事件责任认定的原则和采取处罚措施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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