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券商次级债可通过交易场所私募发行

2012年12月28日 01: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27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旨在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创新需要适时补充净资本。

  《规定》允许次级债券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发行、转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融资渠道得到恢复和拓展。

  《规定》扩大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扩大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规定》缩短了长期次级债的期限,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100%、70%、50%比例计入净资本。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规定》简化了证券公司发行或借入次级债的内部决策程序。只要求公司有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不强制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证券公司在证监会一次批准的额度内,根据需要自主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增强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便利性。此外,《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前述负责人介绍,债券回购快速增长。1月至10月,证券公司质押式债券回购累计发生额3.58万亿元,买断式债券回购累计发生额1.78万亿元,证券公司通过同业拆借累计拆入资金1.56万亿元。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支持下,暂停7年后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今年恢复发行。截至12月21日,证监会共向16家证券公司出具发行短期融资券监管意见函,预计发行总规模达12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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