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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须加强监管(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 06:40  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融资融券试点的规定显示,一些对试点公司的规定和限制已经在为防范风险作准备: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选择首批试点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质、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普通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开户期限等,都作了严格的要求。

  即便这样,按照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依然不能对融资融券掉以轻心,而要随时关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监管。

  美国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和市场交易法则对卖空操作的交割日期早就进行了规定:抛空的投资者必须在3日内买回股票,证券经纪商必须在13个交易日内买回股票,股票做市商必须在21个交易日内完成交割。然而,据美国纽约国际集团总裁本杰明·卫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交易机制多样和自动化电子交易监管困难等原因,难以对对冲基金和离岸基金的交易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美国证监会在7月15日宣布采取紧急行动,限制对房利美、房地美、花旗、高盛、雷曼兄弟等19家主要大型金融机构股票“裸卖空”行为,但是,该项限制仍然给予做市商(market makers)豁免权,这项豁免权很快也被9月17日颁布的更加详尽的一系列规则所取消。

  新规则包括:做空交易者必须在交易结束时向证券机构呈送交易数据,为期不得超过3天,否则将面临罚款;不遵守法规的股票经纪人将被禁止在同一家证券机构从事做空交易,除非其做空的股票已提前借出;此外,还要求对冲基金和其他大型投资者披露空头头寸。

  本杰明·卫认为,监管部门除了要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外,还要对媒体进行监督,防止一个基本面良好的企业成为卖空机制的牺牲品——因为大量“裸卖空”行为都包括了媒体的推波助澜行为在内。(作者为本报产经中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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