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沪高速调整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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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06: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本公司经营、控股或参股的各条公路及桥梁,将自2005年1月10日起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自2005年1月20日起调整开放式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此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第13.09条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而作出。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本公司经营、控股或参股的各条公路及桥梁,将自2005年1月10日起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及自2005年1月20日起调整开放式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2、江阴大桥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3、普通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4、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车辆(不超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 (1) 封闭式高速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以0.09元/吨公里计。根据实际车辆总轴重,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辆总轴重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计重收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 江阴长江大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6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3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 普通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以1.5元/吨车次计。根据实际车辆总轴重,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1元/吨车次;大于40吨的车辆按1.1元/吨车次计费;计重收费不足12元时,按12元计费。 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标准: 2、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加重收费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加重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正常质量的车辆及超限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2计收通行费。 (3)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3计收通行费。 (4)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4计收通行费。 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后,预计本公司通行费总收入会有少许下降。 一般资料 此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第13.09条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而作出。 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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