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树超

  泄露“内幕”、打探“消息”、“靠消息炒股”……针对国内股市种种非法“交易”恶习,证监会强化“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线索,本着“零容忍”、“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在人们印象中,上市公司董、监、高等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是内幕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但今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例行发布会上披露,2016年以来正式立案调查的内幕交易涉案主体中,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占比约为30%,而通过亲友、同学、业务伙伴等关系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占比近70%。

  数据显示,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在逐渐减少,而伴随着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多链条“爆炸式”传递,传递型内幕交易日益成为主要类型。

  “没一罚一”  上市公司董事长小舅子靠内幕交易炒股遭罚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公布了1宗内幕交易案件,并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惠某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王文系惠某配偶王某的弟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文与惠某存在见面接触,王文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大连港”,获利约53.2万元。

  在证监会披露的针对王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2月末、3月初,大连港时任董事长惠某指示董事会秘书王某璐研究大连港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由王某璐安排证券事务代表初某科具体研究2015年利润分配事宜。2016年3月7日,初某科将利润分配方案初稿通过U盘拷给王某璐。

  2016年3月11日,王某璐将上述方案修订完毕后将《关于实施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发给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由财务部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建议》提出三种实施方案,并在最后建议采取每10股转10股送3股派0.75元现金的方案,与大连港最终披露的分配方案完全一致。

  2016年3月11日,王某璐将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题的《股份公司三会事务审批表》在机场提交给惠某审阅,惠某签批同意。同日,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苗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惠某及时任大连港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含《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2016年3月18日,苗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惠某及时任大连港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董事会通知及包括《关于审议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在内的董事会议案。

  2016年3月24日,大连港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3月24日晚发布《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3月25日公开。2016年6月28日,大连港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

  大连港于2016年3月24日晚发布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属于《证券法》“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至2016年3月24日。

  王文获取内幕信息  利用账户交易“大连港”

  惠某时任大连港董事长,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惠某指示大连港董事会秘书王某璐研究大连港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签批同意内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题的《股份公司三会事务审批表》,接收含《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邮件、含《关于审议2015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案的董事会会议通知邮件,知悉大连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王文系惠某配偶王某的弟弟。2016年3月22日当晚王文在惠某家中留宿,两人有见面接触。

  2016年3月23日至24日期间内,王文操作使用“王某清”账户买入“大连港”35.13万股,实际获利50万元;王文操作使用“包某伟”账户买入“大连港”2.1万股,实际获利1.88万元;王文操作使用本人名下账户买入“大连港”1.5万股,实际获利1.32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3个账户资金划转、买卖“大连港”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与王文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惠某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不具合理理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文没收违法所得约53.2万元,并处以约53.2万元罚款。

  针对内幕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76条第1款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而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第202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打击内幕交易见成效案件数量占比降至24%

  内幕交易严重侵蚀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泄露、打探内幕信息为主要特征的传递型内幕交易,进一步延伸了内幕交易非法牟利链条,掩饰了靠内幕信息炒股的违法本质,助长了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不良风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严重损害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历来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打击重点。

  事实上,在传统案件中,内幕交易仍是主要案件类型。证监会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中显示,今年上半年查办案件中,内幕交易、信披违法及操纵市场案件仍是主要类型,占全部案件数量76%。其中,内幕交易新增案件140起,占全部案发数量46%,为主要案件类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证监会始终将内幕交易作为稽查执法重点打击对象。

  2016年以来,证监会启动内幕交易初步调查386件,立案调查117件,对122起内幕交易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23起。在证监会稽查执法持续高压态势下,内幕交易占全部立案案件数量的比例从之前高位的51%下降到24%。内幕交易总体案发态势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件逐渐减少,传递型内幕交易日益成为主要类型。

  传递型内幕交易新特点

  较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行为,传递型内幕交易更为隐蔽复杂,信息扩散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和危害更为严重:

  从传递对象上看,内幕信息传递“群体化”、“裙带化”特征明显,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蔓延,还出现了知情人向商业合作伙伴、子女就读学校校长、开办企业所在地党政干部等利益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一些市场机构和个人也抱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蓄意打探内幕信息并非法牟利,涉案主体类型更为多样。

  从内幕信息类型上看,从前几年的“重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扩展到“高送转”、“股权结构变化”、“重大投资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损益发生”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

  从传递范围上看,伴随传播渠道多元化尤其是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多层、多级、多向传递型内幕交易日渐增多,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多链条“爆炸式”传递,形成一批“窝案”、“串案”,涉案人员数量及金额也随之攀升。

  针对内幕交易出现的上述特点、趋势,证监会强化“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线索,本着“零容忍”、“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于今年7月份集中部署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集中查处内幕交易行为,尤其重点打击传递型内幕交易,坚决遏制泄露“内幕”、打探“消息”、非法“交易”的恶习,有效引导懂法合规、价值判断、理性投资的理念和氛围。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打好专项执法行动与常规案件查办的“组合拳”,尤其针对传递型内幕交易隐蔽复杂的特点,强化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和紧密配合,推动与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部门的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开展“靠消息炒股”内幕交易警示宣传,通过严厉打击、强化协同、综合防控、警示宣传多措并举,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有效促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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