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持制度将优化股市生态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徐昭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专家表示,减持新规有利于封住市场“出血点”,稳定市场预期,也会对Pre-IPO和定向增发等产生较大影响,有望改变A股市场的投资生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一步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更加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与成长性。

  完善减持制度

  证监会表示,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本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缓解减持压力

  业内人士指出,继今年2月发布《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频率和规模作出限定之后,监管部门此次对重要股东减持行为予以约束,进一步对症下药以解决困扰A股市场的问题。

  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孙金钜认为,减持新规将除大股东以外的首发前股东、定增股东、大宗减持或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可交换债换股股东、股票权益互换股东等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填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类协议转让存在的监管空白,堵住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集中“清仓式”减持的渠道。

  “减持新规有针对性地从股东集中减持造成短期市场流动性‘失血’的问题入手,体现了监管层对市场的呵护,有助于修复短期市场风险偏好。”(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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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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