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4日07:54 金陵晚报

  金证券记者  陶炜

  大智慧索赔案的首份判决书改变了投资者向大智慧索赔的区间范围。大智慧(601519)昨日公告,原告黄馨仪诉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主张的索赔范围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否决。不过,法院同时在判决中认定了新的索赔范围。律师向《金证券》“易索赔”频道分析称,上海一中院的这一判决,还将对上海地区其他可索赔公司的索赔区间产生影响。

  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时间变更

  大智慧索赔案的首份判决书,对于投资者向大智慧索赔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索赔区间将发生变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在2014年2月28日-2015年11月6日期间买入大智慧且在2015年11月6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才有索赔资格。而在此之前人们普遍以为,能够索赔的区间范围是那些在2014年2月28日-2015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大智慧且在2015年4月30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

  2015年5月1日,大智慧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此前,人们普遍是以大智慧被立案调查日即2015年4月30日作为揭露日,来提出索赔主张。然而,这一主张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法院认定,大智慧索赔案的揭露日应该为2015年11月7日,即在2014年2月28日-2015年11月6日期间买入大智慧且在2015年11月6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才有索赔资格。符合这一区间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025-84686587、84686577的电话进行免费咨询,且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的理由大致可概括为:证监会对大智慧的立案调查公告并未指出信息披露涉嫌违法的具体表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告仅提示市场大智慧公司有违规嫌疑,并未明确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等,故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客观上不具备收到足够警示的条件。大智慧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嫌虚假陈述的事实以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法院认为应当以2015年11月7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将影响上海地区其他索赔案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上海一中院的这一判例,不仅改变了大智慧的索赔区间范围,也将对上海地区其他索赔案件产生影响。

  以往,各地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时,绝大部分都是以立案调查日作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这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判例。不过,上海一中院在这次大智慧案件中的审理标准,则是认为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不足以作为揭露日。目前,其他地区法院是否会参照这一认定标准执行尚有待观察,但从上海地区的索赔案件而言,部分案件的索赔区间可能会发生变化。

  例如,匹凸匹的虚假陈述索赔范围,可能将变更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2月22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

  上海绿新的虚假陈述索赔范围,可能将变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7月25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

  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索赔范围,可能将变更为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12月19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

  中毅达的虚假陈述索赔范围,可能将变更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2月5日依然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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