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荣
全国人大代表、金山软件董事会主席、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表示,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优先股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现行《公司法》是不禁止优先股存在的。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实际上已对优先股的发展形成阻碍,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土壤及条件均已具备。”雷军指出,2013年12月,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发行与交易工作。
雷军指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对该条款建议修改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普通股份有一次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规定。
另外,雷军建议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先向公司章程规定的享有优先分配权的股东按比例分配,再按照普通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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