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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浴火重生公司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1日 11:16 证券日报

  编者的话: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创立了破产重整制度,规定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企业破产重整有两个条件,任选其一: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虽然企业资产大于债务,到期债务可以偿还,但又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申请破产重整有三种方式,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在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债务重组的的一种方式破产重整的核心是减免破产企业债务,也是出现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首选的自救手段,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大幅度地减免债务,在法律框架内调整股权,以资产和股权还债,使自身变成市场上稀缺的“净壳”资源,吸引优质的重组方。

  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亟待建立

  许美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共九条,概括的说主要是接管、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这些内容,这些职责比较单纯,目前我国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清算业务也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

  但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主要不是管理财产,而是承担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其职责比破产清算要复杂得多。因此,《企业破产法》对进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有了不同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该条款也提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这就是说根据重整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有不同的规定。

  国外破产法的启示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情况,对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债务人,应该由什么人担任管理人以及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美国破产法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指派管理人,除非债务人有严重的欺诈违法行为。据美国破产法的有关介绍,美国破产法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程序的中心是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而熟悉债务人经营业务的是债务人自己,在美国公司重整的实践中,由债务人继续经营的重整程序,其成功率要远远高于由外来管理人管理经营的情况。因此,美国的法院尽量避免以外部管理人来代替债务人,即使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领导机构)过去犯有欺诈行为,如果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在整顿期间不会再重复,则法院也并非一定要任命管理人。

  在德国,债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经营业务的。但是,在德国有职业管理人,德国的职业管理人要经过六种专业资格考试,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只有职业管理人才具有担任管理人的资格,一般的中介机构并不具有担任管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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