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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杭萧钢构给监管出难题(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0:08 《理财周刊》

  内幕交易之谜

  著名证券律师宋一欣分析说: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对杭萧钢构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如果查出其有问题,则可能存在的问题无外乎下列方面。

  其一,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如果天价合同签订情况被提前泄露的质疑成立,那么,就有可能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相关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等等。”

  其二,虚假陈述。如果杭萧钢构公司签订的天价合同,的确如媒体和市场质疑的那样,其真实性与可履行性存在问题,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相关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三,内幕交易。如果杭萧钢构股票剧烈波动,系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所得,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相关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其四,操纵市场。如果杭萧钢构股票剧烈波动,系有关单位和个人操纵股票价格所致,那么,这有可能构成操纵股价行为。相关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目前的事件发展来看,外界对杭萧钢构的质疑集中在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上,因为“安哥拉订单”的真实性暂时无法完全确定,而具体交易过程中是否有通过对敲的手法拉涨停也尚无有效线索,但是对“安哥拉订单”的披露过程却是有诸多疑点的。如公司董事长的提前讲话、一些内部刊物和宣传通知,还有一些神秘资金成功地在第一个涨停前一天介入并在第一次停牌前一天撤退等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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