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飞 秦炜
作为中国股市共同诉讼第一案,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亿安科技受害股东诉讼案已经引起了各方的普遍关注,本报记者也为此两度专访律师团首席律师郭锋博士,并对著名经济学家、《证券法》与《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厉以宁教授进行了采访。鉴于亿安科技受害股东即将提起的共同诉讼缘起于中国证监会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广东四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以此作为重要的举证依据,为全面了解未来可能出现的复杂案情,记者又专访了行政诉讼法专家、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祥志博士。
庄家还未技穷
记者:关于此案,我们曾经对律师团首席律师郭锋博士进行了专访。根据郭博士的看法,此案理当胜诉。然而前不久,厉以宁教授在谈及此案时却表示,亿安科技中小股东的索赔目的很难达到。请问您怎么看?
滕祥志:我对此案的具体情况不很了解,只是根据我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来看,此案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复杂性。比如,作为我国负责证券监管的专门机关,中国证监会于4月23日作出的对于四个公司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其合法性的最终确认权在法院。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四公司如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律师团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提出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为了逃避巨额的索赔要求,不能排除四公司出于诉讼策略而提起行政诉讼、使得诉讼前景变得复杂化的可能。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则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纠缠在一起,势必增加亿安科技受害股东的胜诉难度。
记者:可是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好像也有三个月的期限,四公司只能稍稍拖延一些时间而已吧?
滕祥志:并非如此简单。三个月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突破期限的情况是不少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院院长、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批准,都可以视实际需要向后延期,而一旦延期,就存在着演变为马拉松的可能,拖上多年也是有的。何况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还有着几种判决可能:维持、撤销、部分撤销部分维持或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个环节如何扣
记者:如果四个公司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提出上诉,则亿安科技股东的民事诉讼还有什么障碍吗?
滕祥志:法院判决中讲究相关环节紧密相扣,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疑点,就可以将整个起诉完全推翻,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就亿安科技股东的本次民事诉讼来说,影响法院判决结果的将有三个环节: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其中侵权行为是指庄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事实,损害结果为亿安科技股东的实际投资损失。即使四公司对证监会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虽经审判后,法庭仍然裁决证监会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也只能表明庄家的侵权事实成立,却并不能就此表明其侵权行为必然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两者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仍需经法官十分严格地界定。
法律思维很复杂
记者:既然确认了庄家违法操纵股票的事实成立,为什么还不能判定投资者的损失由此而产生呢?这似乎应该是很显然的!
滕祥志:法律上的思维与人们的日常思维是不同的,事实上,它要比通常的逻辑推理复杂得多。就本案而言,投资者的损失究竟是庄家违法操纵股票造成的,还是属于自己的判断失误,由于国内法律缺乏明确指导,也没有先例可循,原告律师就将面临着如何使法院确信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困难,在这一点上,有关鉴定专家之间的意见分歧,就有可能被辩方的律师所充分利用。此外,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也面临着类似的困难。
开创先例不容易
记者:虽然没有先例,然而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吧?何况先例总需有人来开创!
滕祥志:这在理论上确实可行,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的法官通常不是法学家,也不能创造法律;他们不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能够从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出发进行判案;他们所理解的依法办案,依据的往往是法律上的白纸黑字,一旦法律条文描述不清,难以被直接引用,法官如何判决就很难说了。这就是我国司法界的现实状况。
记者:可否请您将对于本次亿安科技股东民事诉讼案的观点作一简略总结?
滕祥志:好的。我完全赞成投资者应该获得赔偿,但考虑到本案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以及我国执法机关的现实水平,我不得不说,投资者以及中伦金通的律师们所面临的将是一场不轻松的“硬仗”。也正因为如此,我要再次向他们表达我的敬意,并衷心祝愿他们最终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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