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安股东索民事赔偿 创集团证券诉讼先例

2001年05月31日 16: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四家公司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价,致许多股民损失惨重;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

  北京消息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事件中蒙受损失的百余位股东决定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为自己挽回损失,起诉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广东四家投资顾问公司。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也将成为共同被告,被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也开创了证券司法审判集团诉讼的先例。

  记者昨天从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亿安科技股东委托律师团首席律师、证券法专家郭锋处得知,自该所5月中旬发出《关于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拟依法要求民事赔偿的公告》以来,截至当天下午4时已有102个股民来事务所登记。

  据介绍,已登记的股民都在亿安科技股票的买卖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受损最多的达70万,最高买入价位是110多元。一些股民高买低卖已经出货,另一些则被套至今。

  “亿安科技”股票曾经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百元股。“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是中国证监会今年4月25日查处的。受查处的联手操纵股价的4家公司分别为: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的这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没收上述4家顾问公司非法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

  《证券法》对操纵股价造成的民事赔偿缺乏具体规定。郭锋认为,根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4.49亿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李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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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证券法并没有对民事赔偿作出规定,那么,“亿安科技”股东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何在?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郭锋称:本案属于因被告(股价操纵者)在证券交易活动中通过操纵股价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不当得利,并造成原告(投资者)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案。被告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证券法第71条规定。证券法虽然未具体规定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民法是基本私法、普通法,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证券法。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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