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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速公路多收费说“不” 应有公益诉讼
史洪举
辽宁沈阳到康平的高速公路两个收费站之间的里程是82公里,却收取87公里的高速公路费,这多出的5公里,要多收取5元钱。高速方面认为收费站外5公里沿线是高速公路工程的一部分。沈阳律师董茂强认为,这5公里并不属于高速路。经过6场诉讼,今年8月30日,沈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高速方返还董律师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判决生效后,该路段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因此改变。
虽然5元钱对很多人来说并不算什么,但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方来说,其收费项目、依据应该合法,不应盲目收费,乱收费。特别是,这一收费项目涉及众多不特定过路司机,属于公众利益的范畴。因而,监管部门理当在法院终审判决高速公路方败诉后,积极作为,重新核算收费标准和依据,核减不当收费,而非消极应对,放任高速公路继续多收费,让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陷入“公地悲剧”,“强迫”过路司机非得选择诉讼途径。
按说,该律师打赢了官司,法院也判决高速公路方应退还多收取的5元费用,这本来是好事。但遗憾的是,高速公路没有引以为戒,而是继续多收费,让人感到愤慨和无奈。其实,这也怪不得司法裁判,按照当前的民事诉讼原则,个人的诉讼仅具有个案意义,难以形成共案效果,加之受“不告不理原则”限制,高速公路仅向胜诉的董律师退还多收取的5元费用即可,无需向其他不特定多数过路司机退还费用。
也就是说,其他过路司机要想索回这多交的5元费用,基本上也应选择诉讼途径。但众所周知,诉讼过程耗时耗力,据报道,作为专业人士的董律师,两年时间已经为此进行了6场诉讼。普通人更可能望而却步,没有向多收费说不的成本和勇气。这也是高速公路方在被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后依然“耍赖”,顽固地向过路司机多收费的关键所在。
当前,要想改变“谁打赢官司给谁退还5元钱”这一有些尴尬又荒唐的局面,一是可由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保护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样的话,如果法院判决高速公路收费方败诉后,其他消费者可直接依据该裁判,以诉讼方式向高速公路收费方主张权利,减轻消费者成本,让高速公路为多收费承担高昂应诉成本,法院也可就此向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改正不当之处。二是相关部门理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发改委、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重新核算收费标准及额度,进而釜底抽薪,从根源上遏制经营者败诉后依然多收费乱象。
毫不客气地说,高速公路方败诉后依然多收费事件,多多少少地反映出消费者面对合法权益被侵害时的无奈和无力。要想让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敢于说不,应做到“一降一升”,即降低消费者索赔成本,提高经营者违规成本。除设定最低限额如500元的赔偿额外,还应让败诉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合理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支出,以免除消费者顾虑,让违规经营者得不偿失。特别是,作为政府定价的高速公路,败诉后依然多收费的“吃相”太无赖、太难堪,监管部门不该充当帮凶,而应积极介入,别让公众合法权益再陷入“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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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剑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