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07:57 新浪综合

  乱收费“谁告就赔谁”?公益诉讼请跟进!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里程是82千米,却收取87千米的高速公路费,按照收费标准计算,这多出的5千米,就要多收取5元钱。为了这5元钱,律师董茂强花了整整两年时间,进行了6场诉讼。今年8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高速方面需要返还董律师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但随后记者调查发现,判决生效后,该路段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法庭的调查表明,关于这段存有争议的5千米距离,高速方面缺乏收费的法律依据和审批依据。最后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是理所当然之举。

  回顾此案,“法治的胜利”自然是水到渠成的判断。但对照这个判断,“判决生效后,该路段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却是一个尴尬的事实。一方面,被告虽然败诉,但乱收费的现象却依然故我,原告胜诉的公共意义已然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即使是对原告个人来说,由于他其实很少使用那段有争议的公路,他以花费两年时间进行6场诉讼为代价,最后得到的不过是区区5元通行费,这样的胜利难免有几分苦涩的味道。

  按照常理,高速方面既然被判定为收费不当,就应该改弦更张重新审核制定收费标准。高速方面不进行改革,究竟出于何种考量,耐人寻味,但此举明显不智且可能引来后续的麻烦却是可以断定的:董律师较真并走上了法庭,便退回多收的费用,而使用这条高速公路的其他司机不知凡几,岂不是诱导司机们都来起诉自己?

  当然,千万个司机都来起诉高速方注定是一个低概率的事件,不仅是5元钱无法引起多数人的兴趣,也因为其牵涉司法资源的浪费。

  “高速路多收费,谁打官司才赔谁?”在一场严肃的审判之后,舆论又提出了这样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乱收费等不当得利行为并不鲜见,针对这些行为,即使出现走上法庭的较真者,并且赢得了诉讼,但也只不过是一场私益诉讼。在此之后,众多不特定人的权益怎样主张又该如何维护?

  据董律师自陈,“我就想较真一下,看看这个收费合理不,这个不是为了我个人,是为了所有走这条高速公路的司机”,本案中高速方乱收费显然是在损害着公共利益。面对乱收费,公民个人提起私益诉讼不仅正当而且十分必要,因为诉讼本身就是对乱收费行为的一种警示。但在私益诉讼之后,面对高速方拒不改正乱收费的行为,为了维护众多不特定人的权益,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则需要及时跟上。由于有私益诉讼的判决在前,公益诉讼可以“搭便车”,当简明易了。

  只有类似的公益诉讼越来越多,法治的胜利才会逐渐趋于完整。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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