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6日10:17 《法人》

  立法2017:那些有关财富的法规

  2017年,国家围绕简政放权做出了许多努力,另外各个领域也有多部法律或法规发布或修订,大批与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的文件也陆续出台。基于此,社会经济发展潜能也必将更好地激发]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在国际竞争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是核心问题,而这又有赖于政策对于企业的引导和激励,促使产业不断升级,提高价值和创造能力,因此制度上的简政放权、税收上的优惠、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等环节的不断改善,也显得尤为重要。

  2017年,我国经济立法效果显著,一年内出台或修订了包括《网络安全法》《资产评估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医药法》《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或规章。

  而只有做好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满足各界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政策密集落地响应简政放权

  在刚刚闭幕不久的十九大期间,在“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曾就推进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相关情况做了介绍。

  在回答“当前资本的脱实向虚现象”这一问题的同时,他也指出,“经济能够走到今天,基础就是依靠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张勇还谈及了发展实体经济的更有力措施的着力点,包括:补齐发展短板,增加有效供给;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创新驱动,转换发展动能;化解过剩产能,优化存量资源配置等。

  在提及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时,张勇更是介绍道:“今年国务院下了很大的气力,力争减税降费要达到1万亿,目的就是激发企业的活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企业在市场的大环境下更愿意在实体经济上聚力、发力。”

  《法人》记者翻阅2017年发布或修订的诸多与“简政放权”相关的政策文件时,发现有三个文件在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是自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该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的。《条例》开篇第一条便指出,“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随后在今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7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而以上所列的三部政策文件,仅仅是简政放权的一个缩影。

  谈及以上三份文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份文件符合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简政放权有助于释放市场活力,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契约经济、竞争经济、自由经济,强调买卖双方平等博弈,强调卖方之间公平竞争,也强调政府秉持“一碗水端平”的态度。

  “可以概括为放权、赋权、维权。”刘俊海指出,首先“放权”就是下放审批权,压缩审批权,鼓励企业自治,鼓励行业自律,加强协同共治。而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共治下,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取消,像涉及民生的食品、药品,涉及经济的证券发行等,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内容还是得到了保留。

  其次,“赋权”则是赋予政府在事中事后的监管权力,即一手抓简政放权,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

  再次维权,维护消费者共同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包括维护企业权利。

  “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清晰具体地在投资领域划清了核准、备案的不同适用范围。”刘俊海说道,这也使得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更好地、有机地衔接了起来。

  最后,刘俊海指出,前面提及的三份文件,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包括像“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也都是简政放权的一种体现,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开拓、涵养国家税源,也是鼓励投资兴业的具体举措。

  减税激发市场活力

  随着简政放权、“放管服”的不断深化,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对于促进社会文明与国家经济发展又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在征管等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诸多成效。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即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中研普华研究员许俊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1+4+6”所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是国家结合国际和国内形势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不但涉及领域较广,具有较高的含金量,同时也是国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为企业减轻税负,促进经济转型的有力抓手。

  此后不久的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其中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许俊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减税降费也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为企业添加新动力,并促产业升级,另外结合“放管服”多措并举为小微企业助力,使小微企业能一改以往经营环境和状况不如大中型企业的短板。同时,以上多项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国务院将以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趋势。

  除了从税收政策上助力企业外,税务系统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也有新政出台。

  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意见》开篇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此意见。

  而在《意见》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的第三条“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中”,提到“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便利申报纳税”等事项。《意见》发布后外界纷纷指出,《意见》从便民、简政放权、税收监管等多角度做到了很好的考量。

  中研普华研究员许俊龙对此指出,今年在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下,可以说各地区无论是税务还是工商部门都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来简化纳税人的办事流程,这也使得纳税活跃度得到提高,也使得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得以进一步树立。

  反垄断举措更加完善

  8月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强化价格监管,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意见》着力提高监管机制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悉,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阐述《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时曾表示,“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提出,要在降低垄断性行业价格和收费方面下更大功夫,尽一切努力把企业负担降下来”。

  同时,《意见》提出,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

  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于近日修订颁布,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对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完善。

  在11月7日当天,发改委召开主题为“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的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在发布会上指出:“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必将对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彻度发挥重要作用。”

  中研普华研究员揭小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可以说对于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面具有指导性和标志性,比如《意见》中的“重点任务”的第三条“规范定价程序”中提到的“所有垄断行业定价项目均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并实施成本监审、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创新价格听证方式,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垄断行业定价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定价机构自由裁量权,着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等等。同时,该《意见》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其次,近期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于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意义深远。揭小兰指出,政府定价的领域往往被外界诟病具有信息不对称、垄断等问题,而严格的成本监审,将使得以往依靠垄断地位的经营者难以为继,从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互金整治马不停蹄

  提起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众筹”等模式对人们而言,已经是耳熟能详的了,而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渗透到生活各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解决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近些年,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活跃,而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时,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通知》表示,自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另一方面,在今年6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的《网络安全法》也开始施行。《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平台对数据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风险防范等。

  谈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今年的发展,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是互金行业政策细则密集发布的一年,其中很多是对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比较重要的包括:银监会印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针对P2P网贷行业最重要的资金池风险进行了明确细则规范;央行等1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延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P2P行业的监管和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例如北京148条、上海145条、深圳148条;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叫停ICO,以及后续对于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关停。

  “《网络安全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基础性法律,针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所有‘互联网+’的各行各业都需要应对网络安全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石鹏峰说道,所以《网络安全法

  》及其相配套的各个法律法规的发布和落地实施,将进一步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则是为进一步落地整治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做好准备,是一个暂时性的政策。

  最后,石鹏峰指出,经过今年一年的政策细则的不断明确和落地,未来互金行业将会在严格的监管之下更加稳健地发展。但由于整个行业的复杂性,合规落地依然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监管也需要从长效机制出发,保障行业持续地健康稳健发展,同时避免因为过度监管导致的行业衰退和引发的次生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更进一步

  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而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又是国家在国际竞争力方面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7年,国内对于知产保护的行动也在不断进行。比如在今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部分中,除提到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外,还提到要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并在这一项中指出,“实施进一步放宽专利代理准入的改革措施,完善专利代理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加强社会监督” 。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8月1日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也已开始施行。

  对于2017年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工作的总体态势,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相关部门和各个地方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建立健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体系和工作环境,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同时探索构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重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创新主体与市场主体的新需要,为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同时张建纲指出,《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对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幅度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谈及新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时,张建纲指出,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但包括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另外,新《办法》中,针对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情形,也纳入优先审查的范畴。新《办法》非常符合现阶段这些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特点,可操作性较强。

  “可以说,《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行业的联系非常紧密。事实上,也有客户的专利申请通过优先审查渠道递交。”张建纲说道。

  张建纲也指出了近些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我国产业界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反映有所增多。”张建纲指出,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除了一般的侵权假冒现象比较严重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比较多。

  而2017年3月23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曾发布《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而《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最终落地,也将有助于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提高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性、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指南》的后续正式颁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将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执法将进一步加强。

  民资营商环境显著改善

  在十九大报告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等提法曾一度引起人们的热议,而作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越发得到国家的重视也是毋庸置疑的。

  在今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新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的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后不久的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月,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民营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程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防科工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 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办事流程,大量减少各种不合理收费,让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这两年推行的税收改革,很多小微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但同时杨兆全也指出,从市场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获得金融支持等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还存在很大的困难,中小企业的法律环境急需要得到根本改善。

  “而这次修改并即将在2018年初生效实施的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恰恰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根本问题,塑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杨兆全说道,《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提升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能够发挥关键的作用。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抓住了中小企业发展中具有普遍性的困难,都给出了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新法从公平竞争、产权保护、投融资支持、降低税费、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做出了规定。新法特别强调了落实法律规定的路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规定具体职责。要加强执法检查,让规定落到实处。

  “此外,国务院和多部委联合发布的保护企业家和民营资本的规定,也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益补充和深化。总体而言,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充分总结原法律多年实施的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得到的立法成果。”杨兆全最后补充道,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初开始实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也应该密切关注这部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查和督查,好使法律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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