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6日10:17 《法人》

  如何规范明星效应下的资本运作

  资本市场要长治久安,要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据相关报道,11月8日,证监会向祥源文化、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龙薇传媒”)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员拟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 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该事件中,龙薇传媒被称“空手套白狼”上市,在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51倍高杠杆借入资金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29%的股份,最终因资金无法落实终止股权转让。

  不过,黄有龙控股的港股上市公司顺龙控股11月10日发布公告称,黄有龙等人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资本市场,借力明星效应的资本运作方案不是少数。唐德影视收购范冰冰旗下爱美神影视被叫停,暴风科技收购刘诗诗名下稻草熊影业被叫停,都是明星想通过变卖“壳公司”套现失败的典型案例。

  此次事件一经发布,引起舆论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赵薇夫妇30万元的罚款相较于他们的收入,是九牛一毛。30万元的罚款到底是什么概念?遭受损失的股民又如何减少损失?在明星持股的普遍性之下,监管如何规范?

  30万的顶格处罚

  关于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首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要是就是指违反了这一规定,即违反了《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当事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中,应遵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则。

  根据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阿致刚进一步说,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可见证监会对作为主管人员的赵薇夫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了,包括对龙薇传媒的60万元罚款也是顶格处罚。

  “外界之所以评价30万罚款较轻,主要是从造成的股民经济损失和并购涉及的巨额标的对比而言的。建议以后此类处罚可以从造成的损失和涉及的标的额比例来计算罚款数额,就能相对合理很多,当然,这需要法律的修改。”阿致刚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30万已经是顶格处罚,在情理上看,股民可能认为赵薇的名气和收益,可能相对低了,这是很多投资者的心理,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是法治政府,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必须充分严格地恪守职权法定以及证据充分原则。

  “也就是说这样的处罚是合法的,中国证监会不可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上进行处罚。”刘俊海说。

  警惕“空手套白狼”

  龙薇传媒的此次操作被相关报道称之为“空手套白狼”,刘俊海认为:“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详细的数据统计,但是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市场并不少见,换言之,比较常见。这也就是所谓的杠杆收购、借鸡生蛋、草船借箭的行为,这是商学院的科目之一,但是我个人还是比较嗤之以鼻的。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有时会人财两空,给自己以及股民造成相应的损失。”

  他进一步说:“我认为,从源头上看,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潜规则行为,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这种行为容易增长投资者的投机主义心理,容易助长在没有收购实力情形下轻易发出共同收购公司控制权、控股权的消息,导致其他投资者信以为真,造成融资未实现情形下的尴尬境地。”

  阿致刚同样认为,资本市场涉及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不少资本玩家相继被查处。龙薇传媒在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以51倍高杠杆借入资金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29%的股份,最终因资金无法落实终止股权转让。

  “这就说明根本没把监管放在眼里,认为这都是正常的。”阿致刚说。

  刘俊海进一步说,另外,一些上市公司高管还存在通过辞职、离婚等打政策“擦边球”的方式规避处罚的行为。他认为,将离婚、辞职等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是无效的,还是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如果通过假离婚、假辞职的方式达到规避处罚的目的,就应该严格查处。此类行为的规范不能拘泥于形式,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恶意规避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

  刘俊海说,这也要求监管部门表现出应有的智慧,在证据责任、证据规则上应创新思维。监管者有权责令离婚者或者辞职者解释正当事由,比如离婚是不是感情真正破裂,辞职者的真实辞职目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判断。如果这个行政处罚的相对行为人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还是应当进行处罚。

  股民维权角度多样

  对于此类事件的责任问题,阿致刚认为,首先应该是行政处罚的问题,因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其次,民事责任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证监会的处罚公告是要求民事赔偿的前提,现在已经具备了,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律所已经接受了受损者的委托。”阿致刚说。

  再次,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又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阿致刚进一步认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股民可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10月14日前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10月14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投资者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对账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详细联系方式等信息。

  最后,建议争取和解,和解的好处是快、维权成本低,而且本案当事人身份是公众人物,对于名誉和商誉相信会格外珍惜。如果和解不成提起诉讼,股民就要垫付诉讼费、花费律师费以及漫长的诉讼周期,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

  刘俊海则认为:“针对股民维权的方法论,我个人认为,应该以和为贵,可以借鉴以前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的案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有关的券商、上市公司,或者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坦诚向股民道歉,并且拿出一部分资金交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进一步说,如果协议未达成,在纠纷解决的金字塔塔尖的就是人民法院的诉讼途径,也就是说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有个体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进一步说:“我个人认为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引进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制度,像中国消费者协会一样。协会应当是维权、护法、促公义的公益性机构,维权是维护投资者权益,护法是维护证券法、公司法权威,促公义是促进公平正义。而且法定的公益性机构,将来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直接由协会作为原告对失信者提起诉讼。

  “振臂一呼就代表全国所有投资者进行诉讼,除非有些投资者明确表示放弃。”刘俊海说。

  需进一步规制

  “祥源文化、龙薇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当然不是孤立,类似案件中最有名的算是当年的‘黄光裕案’。”阿致刚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被判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黄光裕案涉及的内幕交易罪就是类似的典型案例。

  刘俊海也同样认为:“祥源文化、龙薇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并非孤例,此前中国证监会就相关并购重组、实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现象都进行过行政处罚。但是资本市场经常有‘好了伤疤忘了疼’的现象,违规还是时有发生。”

  资本市场要长治久安,要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所以需要重点治乱、猛药去疴,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刘俊海表示,与此同时,要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对资本市场的诚信市场主体而言,应当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切实扭转当前存在的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潜规则现象。

  阿致刚也对《法人》记者说,证券违法行为并非没有法律规制,但为何屡禁不止,甚至成为“潜规则”。原因还是法律处罚不够严厉,法律威慑力不够。30万、60万的顶格处罚面对数以亿计的投资回报,对违法者来说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他说:“我建议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搅局者予以重罚,提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让资本市场失信各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样才能建立资本市场的公信力,提高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才能真正把我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企业甚至国家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刘俊海最后对《法人》记者建议道,应当按照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的理念,加大对于高杠杆套利行为的查处力度。首先就是要教育全社会,包括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机构投资人,甚至还有投资散户,都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做事要诚信。

  赵相关个案也给资本市场里所有参与者敲醒了警钟,资本市场必须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明星违规的案例涉及的个体知名度比较高,相关处罚也彰显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者应有的本色,不管是名人还是有钱人,也不管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如何,如果违反了《证券法》的规矩,那就适用《证券法》的尺度来衡量并且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除了行政处罚当然还有民事责任。

  刘俊海强调:“所以我认为,所有的演艺界人士,要珍惜自己的羽毛,做德艺双馨的名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把这投资活动都理解为艺术活动,要做受人尊重的艺术家。”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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