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15:45 英大金融

  从业者炒股,过在哪里?

  文 | 林海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到底是疏还是堵?我们期待《证券法》未来的修改进程,给出一个既能保护投资者,又能优化投资生态的“双全之法”。

  近期,证监会通报了两起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案件。在过去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已有18名证券从业人员因为炒股而受罚,其中有些人甚至因此被终身禁入,丢了饭碗。

  这些活跃于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亲身“下场”炒股,到底错在何处,又伤害了谁呢?

  也有亏损买卖

  一起案件是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营业部的员工崔志军。在2016年1月28日至8月22日期间,崔志军借用胡某某等人证券账户买卖爱仕达东兴证券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约128万元,获利6878.27元。河北证监局通过分析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委托流水、手机电子通信记录,认定了崔志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据此,河北证监局认定,崔志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崔志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6878.27元,并处以13756.54元罚款。

  和崔志军相比,另一起案件中的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黄钦,“段位”要高出许多。

  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黄钦来供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8亿元,盈利363.5万元。北京证监局认定,黄钦来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的“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最终,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6万元,并处罚款1090.8万元。

  当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总是能挣到钱的。

  有近十年证券从业经验的敖翔,先后供职过平安证券、齐鲁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期间利用“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买卖“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非但没有赚到钱,还亏损14万元,被发现之后,又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往往另有内幕

  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主要还是规避其背后可能潜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以“罗氏兄弟”炒股案为例,曾就职于新时代证券的罗向阳和罗杨颖,他们的炒股行为实际就与内幕交易交叉难辨。哥哥罗向阳,在新时代证券公司任高管,弟弟罗杨颖是证券营业部的营销总监。罗向阳为2013年东方铁塔收购股权项目、2014年黄河旋风定向增发项目、2015年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是促成相关项目的关键人员。

  利用营业部的便利,罗杨颖控制了“孟某娟”、“李某锋”、“汪某英”等账户。随后,罗向阳将自己几年来挣到的1708.5万元转入这些账户,罗杨颖再用这些钱买入东方铁塔、黄河旋风的股票。如果只是这样,那可能还只是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但是,这些兼具不同身份的专业选手,要么掌握了内幕信息,要么拥有特殊的资金和资源动员能力,“一出手就不凡”。罗氏兄弟买入东方铁塔之前,该公司正在筹划收购青岛海仁的股权。罗向阳正是这个项目的操盘人,负责与股权出让方中信基金协商价格,撮合交易、跟踪并购进展情况。

  2013年12月14日东方铁塔发布《关于收购青岛海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而早在2013年11月4日,东方铁塔与中信基金初步达成交易协议时,罗向阳就将这份协议书快递到了弟弟罗杨颖手中。罗杨颖心领神会,用控制的账户割肉卖掉其他股票,大举买入东方铁塔约16万余股。罗氏兄弟这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其行为性质早已超出了普通的“炒股”之举。

  与之相似 ,2014年2月初,罗向阳利用自己掌握的黄河旋风即将定增的消息,再次携手罗杨颖进行内幕交易,提前建仓黄河旋风股票。

  在这样的案件中,表面上看上去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他人账户炒股”的行为,实际上却往往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行为不可切割。只不过,有时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不那么容易查证——在这种情况下,不如完全禁止这些“有能力也有动机”开展内幕交易的人入市。因此,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一直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既不允许他们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股票,也不允许他们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还不允许他们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如果他们在成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之前,已经持有的股票,在成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之后,也应当依法转让。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如有前述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口子”尚未撕开

  近两年,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能否买卖股票,也再次被提出。

  有一种市场意见提出,如果从业人员铁了心要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他们可以轻易地借用他人账户来炒股,并且掩盖“不可说的目的”,这样反而更加难以预防和查处。因此,与其全面禁止,不如让他们依法合规地持有股票。当然,这也要求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才能够逐步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作为对这种市场意见的反馈,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合规地持有股票,但是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这一立法模式可能参考了美国有关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在美国,从2002年开始,包括证券从业人员在内的知情人如果要合法交易,需要在购买股票后两天以内上报交易记录。从业人员自己的账户以及相关联系人的账户都要报备公司,定期要做合规性抽检。而且,他们所买的股票要作为关联人股票,受到美国144A条例的约束,不能随意向公众投资者转让,只能向私募投资机构转让。而且,私募投资机构从这些关联人手中买来的股票,也成为了关联股票,同样不能向公众投资者转让。

  这一修改动向引发了市场的热议。支持意见认为,应当允许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因为“堵不如疏”,不如让股票买卖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市场监督,同时加强对违规申报、不如实申报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反对意见则认为,目前已有如此严格的法律禁止性条款,限制证券从业人员持股,尚且有这么多从业人员“绕道而为”,前仆后继地参与证券交易,并且动不动就利用内幕信息获利;倘若放开了炒股限制,岂不是会有更多的证券从业人员入市炒股——这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意味着 “狼入羊群”。他们还担心,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炒短”,会不会加剧市场波动?更多专业人士进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会不会越来越隐蔽,发生“串案”“窝案”,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交织串联的可能性会不会越来越高?那些原本应该服务于中小投资者或企业融资需求的证券从业人员,沉迷于“炒股”,会不会出现道德风险,为了私利而牺牲客户利益?

  在这种争议声中,《证券法》二读稿于2017年4月提交了全国人大审议。据了解,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条款已在二读稿中删去。对此,有市场人士拍手称快,也有人对此感到失望: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市场环境还不够成熟,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还不够好,市场监管技术还不够先进,监管理念还不够开放自信?

  我们相信,监管层对此也是左右为难:一边是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诉求——他们表示,“我用自己的钱投资某支股票,再为它提供保荐承销,难道不是最好的担保吗”?另一边则是不断出现的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而且手法越发隐蔽多样。到底是疏还是堵?我们期待《证券法》未来的修改进程,给出一个既能保护投资者,又能优化投资生态的“双全之法”。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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