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10 公司简称:桂东电力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秦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均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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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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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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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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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利润表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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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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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水电厂流域来水比上年同期偏少,导致自发电量减少,1-9月累计完成发电量155,079.32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减少19.87%;售电方面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现财务售电量284,061.41万千万时,比上年同期减少2.18%;实现营业收入716,233.2万元,同比增加110.33%,主要是永盛公司实现销售收入589,109.66万元,同比增加308.07%;由于1-9月公司自发电量同比减少38,461.61万千瓦时,成本较高的外购电量同比增加 39,916.76万千瓦时,用电负荷结构中低电价电量占比较大(约61.37%),导致售电毛利减少,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同比大幅减少,1-9月实现净利润 1,727.51万元,实现每股收益0.0209元。
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涉及永盛公司应收款项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与广州博材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形成应收账款金额120,655,360元事项(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1日、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截止报告期末,永盛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西贺州市广元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一并处理(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8日、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2)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与广西铁投冠信实业有限公司(原广西冠信实业有限公司)交易形成应收账款12,633,232.79元事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款项尚未收回。永盛公司就此合同纠纷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2016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永盛公司胜诉(详见2015年8月14日、2016年5月1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2017年2月,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永盛公司诉讼请求(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3)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预付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7,836.00万元,截止2014年3月26日,已交易金额12,652.00万元,尚有余额15,184.00万元。2015年5月,永盛公司受让柳州正菱集团及自然人廖昌瑾持有的凯鲍重工100%股权,永盛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8,425.992万元扣减4,500万元后的余额13,925.992万元与柳州正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应付给永盛公司的13,925.992万元相互抵销(详见2015年2月17日、5月1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2015年11月,永盛公司拟受让柳州正菱集团及自然人叶贻俊、叶贻崇持有的桂林正菱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同意永盛公司以其对柳州正菱集团享有的债权抵销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受让股权比例及抵销互负债务具体数额将根据正菱二机公司经重新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确定(详见2015年11月1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报告期内,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4)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预付广西南宁台协干商贸有限公司15,011.00万元事项,永盛公司已就此合同纠纷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2016年9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永盛公司胜诉(详见2015年8月28日、2016年6月3日、10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3.报告期内,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批复,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2017年8月8日、9月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4.报告期内,公司拟出售部分国海证券股票(含永盛公司持有部分),出售总额不超过国海证券总股本的5%(详见2017年4月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目前公司尚未出售国海证券股票。
5.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永盛公司与广东国储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详见2017年5月18日、8月2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6.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诉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永盛公司胜诉(详见2017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7.2017年10月18日,公司完成新一届(第七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
8.2017年1-9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累计归还金融机构借款105,375.508万元,并向金融部门借款合计238,334.00万元,1-6月借款明细已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7-9月借款明细具体如下:
(1)公司与农业银行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公司与工商银行贺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1,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公司与建设银行贺州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66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百零四个月,用于建设220千伏扶隆输变电工程项目。
(4)公司与北部湾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5)公司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公司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7)公司与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公司与中国银行贺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9)公司与桂林银行贺州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0)公司子公司桂源公司与农业银行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1)公司子公司桂源公司与农业银行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为信用借款,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2)公司子公司永盛公司与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为担保借款,期限半年,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3)公司子公司永盛公司与光大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为担保借款,期限五个月,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部分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由于该出售事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名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日期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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