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09:51 证券日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103                  公司简称:青山纸业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小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小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俊卿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万吨食品包装原纸技改工程

  募集资金承诺及使用情况:2016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合计2,099,999,994.7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1,761,927.45元。根据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上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其中165,176.19万元将用于年产50万吨食品包装原纸技改工程。截至报告期,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金额11,430.20万元,项目累计投入金额11,430.20万元。

  项目进度:公司年产50万吨食品包装原纸技改工程项目一期即3#纸机技改及配套项目。根据计划,目前已先行完成超声波制浆线投产前技改,即过渡期间具备同规模(年产13万吨)食品和非食品包装纸能力,如伸性纸袋纸等。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先行投入使用,本次技改已预留超声波制浆线投产后增加一芯层网及一条备浆线,即可最终满足规划设计的年产20.23万吨规模普通食品包装原纸生产能力。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1,430.20万元。

  2、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年产3万吨超声波竹木制浆中试生产线。该项目计划总投资(建设投资、自筹资金)5,528.38万元,项目于2017年4月份开工建设,根据进度安排,已于2017年7月底先期完成中试项目超声波制浆工段建安工作,其余备料工段、洗筛浓缩工段、废水处理等尚未完工。根据报告期对在建中的中试生产线进行单机带料(木材)联动试运行,初步测试制浆工段前期试运行期间的成浆参数基本达到中试生产线设计预期,项目已进入持续检验、论证和工艺优化过程,为中试线连续生产和后期成果产业化推进提供参考。目前工程尚未整体竣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累计投入2,228.58万元(相关合同预付款)。

  (2)控股子公司福建 省三明青山超声波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后,报告期进入前期筹备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前运行。

  (3)2#废纸线进行改造。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600万元,于2017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尚未竣工,计划2017年底前投入使用。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投入779.39万元(含相关合同预付款)。

  3、重大诉讼情况

  (1)关于控股子公司(林业)经营合同纠纷案事项: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胜诉,2017年2月20日,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重审法院尚未开庭。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5-074、临2015-076、临2017-003、临2017-008、临 2017-055。

  (2)公司因纸材原料侵权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事项,原审被告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追加另一第三方并驳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开庭重审,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5-043、临2016-067、临2017-007。

  (3)关于专利民事纠纷案:报告期,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48)。报告期,公司已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组织相关举证、应诉准备工作,或将采取其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合法权益。

  (4)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广州市安福纸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2017-067)。

  (5)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佛山市三水青山纸业有限公司、卢婉萍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2017-068)。

  4、其他

  (1)报告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下属惠州市闽环纸品有限公司完成股份制改制,企业相应更名为惠州市闽环纸品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经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批准,2017年8月21日,公司签订《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基于对股权资产或有负债风险控制需要,改为通过标的公司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设立“新公司”方式并购,公司正在按新方式组织相关并购程序。

  (3)2017年8月18日,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闽环实业有限公司为其下属惠州闽环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担保金额3,500万元,期限1年。

  (4)2017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原董事刘洁先生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报告期,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刘洁先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作出处罚,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市场等影响,公司主导产品浆粕及纸袋纸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上涨,同时,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收益同比增加,控股子公司收益同比增长。经初步测算,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日    期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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