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双积分制”时代来了:2018年4月1日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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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来自工信部的最新消息:将给乘用车市场的下一步竞争格局带来重大影响的双积分制正式确定了实施的时间。

  2017年9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了第44号令《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6日由工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我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的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乘用车企业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该《管理办法》确立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方法和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法。同时,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对社会关心的积分计算和转让问题,《管理办法》建立了积分交易机制,即由企业自主确定负积分抵偿方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的积分报告和公示制度。即: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信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信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与此同时,工信部则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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