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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11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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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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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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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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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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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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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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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电话:86-021-6389-8951

  客服电话: (021) 3878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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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47、48、49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2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12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第4、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2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2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2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2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2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2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何官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四、 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简称:金鹰改革红利混合

  本基金代码:001951

  五、 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为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 60天计算,以此类推;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 73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93,830.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6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746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重点关注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经济景气度和货币资金供求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债券类、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改革红利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改革红利”,是指在国家、经济、社会等多维度、深层次的改革进程中,伴随和释放的有益于企业成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各种有利因素的总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改革领域不断深入,逐步延伸至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生态文明等方面。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受益于改革的制度红利从而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行业和企业,将长期受益,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因改革而受益的相关行业企业,主要包括:

  1)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的证券。国企改革有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打破市场垄断,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本基金重点关注通过兼并重组、引入多元股权、实施股权激励、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市场化管理(如事业部制)等方式进行改革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2)受益于资源要素改革的行业证券。综合考虑社会体制、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及战略定位等因素,对土地、原材料、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改革,有利于优化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有利于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资源要素的定价纠偏,提高和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本基金重点关注农林牧渔、采掘、新能源及设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受益行业;

  3)受益于户籍制度及生育养老政策改革的行业证券。对户籍制度和生育养老政策的改革,有利于统筹城市协调发展,加速产业城市融合;有利于缓解人口快速老龄化压力,释放由此带来的医疗、养老、消费、教育等社会需求。本基金重点关注医药生物、家用电器、教育传媒等受益行业;

  4)受益于国家安全和军工改革的行业证券。国家安全是中国发展崛起的坚强后盾,国家安全和军工改革有利于强化国家信息安全,推动军事科技化,实现军队现代化。本基金重点关注国防军工、通信、安防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受益行业。

  同时,本基金将对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密切跟踪,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范围和受益行业领域也会相应扩展。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改革红利相关获益行业领域的范畴。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决策程序,权衡风险与收益,组建并动态调整组合。

  1)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的市场布局、客户定位、研发实力、优势资源、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评判企业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

  2)治理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企业的法人结构、激励机制、管理架构、发展战略、决策效率等层面评估企业的治理状况,在此基础上优选个股。

  3)财务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兼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净资产回报率、资本成本等财务指标,以及企业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率(PEG)等估值指标,在此基础上甄选优质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财政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投资收益比较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二)净值增长率走势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

  ■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生效;(2)截止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基本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十、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前期刊登的《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公司相关人员部分信息;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有关资料信息;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机构与人员的信息按照最新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4)将“九、(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更新至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修改了“十、基金的业绩”,展示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6)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基金的公告,并对重要公告进行提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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