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5日04:04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7-040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并已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说明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未获得通过,部分被提名的董事和监事未当选。同日,你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崔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孙伟就《关于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连松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均投出弃权票,理由均为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不利于公司有效治理。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一、结合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结果,请说明第一大股东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通嘉里”)是否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分别是连松育先生、连宗敏女士、靳宏业先生、孙伟先生、孙东升先生(独立董事)、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崔军先生(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连松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后,公司及时函件告知股东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通嘉里”),并要求其对函件中涉及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回复。创通嘉里出具的回复说明如下:

  创通嘉里于2017年6月8日向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相关临时提案:(1)提名连宗敏、连松育、高薇、李雄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提名孙东升、陈泽桐、彭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3)提名陈卉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公司2017年6月26日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本企业提名的连宗敏、连松育选举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孙东升选举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卉佳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现有7位董事,其中2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系创通嘉里提名后当选,创通嘉里提名并当选之非独立董事未超过公司非独立董事席位的半数及董事席位的半数,故创通嘉里无法控制特尔佳董事会。

  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公告的《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二)》以及于2017年6月15日公告的《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三)》,董事连松育先生、连宗敏女士、孙东升先生(独立董事)由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靳宏业先生及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由股东凌兆蔚先生提名。孙伟先生及崔军先生(独立董事)由股东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提名。

  根据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凌兆蔚先生、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凌兆蔚先生以及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亦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综上,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组成情况,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的董事未超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人数的半数,因此,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法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17年6月30日,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8.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信达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结合贵公司股东持有股份情况以及董事会构成情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二、创通嘉里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创通嘉里及其一致行动人历次增持你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其中涉及自有资金或银行存款的,请披露具体金额;涉及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贷款方式、贷款成本、贷款期限等;涉及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请披露具体方式、金额、资金使用期限及其他资金安排。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股东创通嘉里提供的资料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核查,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创通嘉里的股权结构

  根据创通嘉里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通嘉里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二)创通嘉里的主营业务

  根据创通嘉里提供的《合伙企业》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创通嘉里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根据创通嘉里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创通嘉里除持有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外,并不存在其他业务。

  (三)创通嘉里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创通嘉里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创通嘉里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四)创通嘉里及其一致行动人历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贵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0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创通嘉里的书面确认,截至2017年6月30日,创通嘉里现持有公司30,000,913股股份,创通嘉里取得该等股份的交易金额共计780,023,610元。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智盈9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智盈9号信托计划”)持有公司10,096,002股股份,交易金额共计246,085,044元。

  1、针对创通嘉里的增持公司股份情况,根据创通嘉里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核查,创通嘉里增持公司股份的780,023,610元资金来源为创通嘉里合伙人投资以及创通嘉里投资人以往来款形式提供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1)创通嘉里合伙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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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创通嘉里投资人以往来款形式提供借款情况

  根据创通嘉里提供的银行转账文件,创通嘉里投资人往来款形式提供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

  2、针对智盈9号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情况,根据《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智盈9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智盈9号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智盈9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认购资金为30,000万元,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信托成立日起届满24个月的对应日。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提前终止信托。经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如遇上证券停牌不可变现,则信托计划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根据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嘉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蔡婉婷分别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创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嘉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蔡婉婷分别作为一般委托人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创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创通1号信托计划”)的份额,创通1号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的投资标的为智盈9号信托计划。

  创通1号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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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创通嘉里和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粤美特”)均就你公司的西安子公司土地处置方案事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但最终因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3564%而未获通过。

  (一)列示公司前10大股东对此议案的投票结果,说明相关股东投弃权票和反对票的原因,以及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就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存在重大分歧;

  公司回复:

  公司前十大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

  注:表中“未投票”的情形是指该股东参与了其他议案的投票,但对本议案未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相关规定,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向公司相关股东发出了问询函,请股东说明相关股东投弃权票和反对票的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凌兆蔚、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前海粤美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1、创通嘉里回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企业就西安子公司土地处置方案事宜于2017年4月24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希望就该议案等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企业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就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不存在重大分歧,本次投弃权票的原因:所获取的资料及信息尚不充分,无法就土地处置方案作出合理判断,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西安子公司土地更详细的情况,以便作出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决策。

  2、凌兆蔚回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在特尔佳股东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投了弃权票,原因是:本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管理层就本次议案向股东大会提供的信心不详尽,不足以对事情做出判断,因此,本着谨慎的态度,我投其权票。

  3、前海粤美特回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审议西安子公司土地处置方案事宜的股东大会正值公司换届之时,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连续性,我司未投票,目的是请第四届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我司及一致行动人,与其他股东就处置西南子公司土地方案不存在重大分歧。

  公司前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对该议案投出弃权票,其弃权票总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41.1047%(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全部表决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3564%),这也表明在处理西安土地事项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分歧。

  (二)后续你公司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的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回复: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审议了《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同时在本次会上进行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7年6月26日就任。公司已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汇报了股东会大会的表决结果,并向相关政府部门表达积极解决该事项的意愿。

  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事项,公司的处置计划及安排如下:

  第一,对当地处理类似土地的政策、方式及路径进行全面调研;公司已派员前往西安详细了解土地情况,并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

  第二,根据调研结果,拟定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土地处置方案。

  第三,根据处置方案的交易金额,确定公司审议程序,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及审议结果实施处置方案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董事孙伟认为连松育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利于公司治理的理由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经公司向董事孙伟先生问询确认,董事孙伟先生回复说明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对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弃权,理由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具体理由及合理性如下:

  1、公司应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应当将董事会的领导作用与日常经营管理区分开来,保证董事会对经营情况判断的独立性;

  2、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对管理层进行绩效评估及薪酬管理的透明性和客观性;

  3、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利于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于该事项,公司认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连松育先生亦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其担任上述职务的情形;连松育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选举和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崔军未亲自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原因,是否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回复:

  经公司向独立董事崔军先生问询并确认,独立董事崔军先生回复说明如下:

  因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为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本人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2:30在广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该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故未能亲自出席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事前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告。由于事前并不知道第四届董事会其他独立董事具体人员,并且开庭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下午2:30至5:40)需关闭手机,故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本人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公司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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