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5日07:19 新浪综合

  按3%缴纳增值税将利好资管行业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见习记者许婷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记者了解到,一般而言,目前增值税征收方法有3种,分为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差额征税法和简易计税法(销售额*征收率)。

  而此次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由于资管产品抵扣项目较少,与之前按照一般征税法下的6%征收增值税相比,按照简易征税法下的3%征收增值税明显好于预期。”广发证券研究团队认为,简易计税方法使得数额相对容易计量,这也打消了投资机构对于增值税政策由于计量困难而存在不确定性的“幻想”。

  在华泰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超看来,明确简易征收应是减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资管产品投资所涉及的增值税项目一般按6%税率征收,同时这一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实际税负要高于简易征收办法的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是减税,利好资管行业。

  中金固收研究团队称,整体来看,资管类机构从不缴纳增值税到缴纳3%增值税,本次执行时间推后,短期投资者对此也没有反应,因此短期实际影响小。嵌套类的通道业务成本因此增加,叠加监管去杠杆、去通道方针引导,助推金融生态链继续重塑。

  在实施时间方面,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再次推迟。记者经梳理发现,其实在56号文发布之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先后发布了相关文件。2016年3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对金融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框架性规范,对于资管产品是否缴纳、如何缴纳增值税并无特别明确规定。同年12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征收。

  专家表示,此次发布的56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推迟到2018年1月1日执行,再给予业界半年过渡期,让市场有充分的准备适应时间。

  在征税主体方面,明确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这一规定延续了140号文。广发证券研究团队表示,明确界定纳税责任人,便于征收税款。

  对于哪些产品需要征税,56号文予以了明确,几乎全部金融机构资管产品都需要缴纳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56号文还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资管业务征税有两种税率:一种是产品运营业务在简易征收法下按3%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中介费等)按照6%征收增值税。

  56号文在给资管行业带来利好、业界有充分预期的同时,专家也提醒,要关注未来实施初期可能带来的一些影响,如税负小幅增加、不同资管产品将重新出现分化、合同修订、成本分担等。李超认为,由于之前并未正式全面开始征收运营环节增值税,开征以后相当于提高了成本、压缩了利差,可能会带来委外链条的减少,即出现由于税收因素导致产品收益无法覆盖成本从而导致到期不续做或赎回现象。

  天风证券研究团队表示,可能涉及资管机构自身系统改造、合同修订、税收分担、产品估值等问题以及在对保本、持有期到期、产业基金性质、优先级投资等投资还存在界定不明确的地方,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实施细则。

  中金固收研究团队认为,不同类型结构在增值税规定方面存在差异,自营类机构(6%,可抵扣)与资管类机构(3%,不可抵扣)、公募基金(3%,不可抵扣可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或在边际上导致套利行为。如从自营变成通道/委外,具体取决于可抵扣的幅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机构需要在增值税率、风险计提等监管指标之间进行权衡。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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