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4日12:08 《法人》

  股权拍卖后如何处置此前的股权分红

  通过拍卖股权——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之后,股权拍卖前的利润分红是否还应该被执行给债权人?

  文《法人》记者 王磊磊

  事件的起因在于2012年4月,为了周转资金,作为台州银行创始人之一的尤子荷将自己所持250万股台州银行股权,作价1287.5万元转让给林忠福,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林忠福按照合同要求先期支付了70%的价款。

  而在转让过程中,台州银行却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理由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发行的股份经董事会对受让人主体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转让。”尤子荷的转让行为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不予通过。

  为此,林忠福将尤子荷和台州银行诉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台州银行应将尤子荷的所持股权过户至林忠福名下。

  台州路桥法院和台州中院两审判决,认为台州银行的章程规定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台州银行属于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外发行股票,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故驳回林忠福的诉求。

  因股权无法过户,2014年8月13日,林忠福和尤子荷在台州椒江法院达成调解,尤子荷应归还林忠福股权转让金及利息1300余万元。

  根据尤子荷提供的一份由椒江法院出具的《尤子荷案件分配审批表》显示,尤子荷共欠下债务3088余万元。

  为此,椒江法院查封了尤子荷在台州因享有的4177032股权。2015年1月14日,椒江法院委托台州中信华资产评估公司对尤子荷所持股份进行了评估。

  2015年1月23日,台州中信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尤子荷所持有台州银行4177032股的股权评估值为2100余万元。

  此后,2015年4月7日,椒江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尤子荷所持股份进行了拍卖,买受人应文斌以最高价3110万元竞得。

  2015年6月5日,椒江法院出具2419-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上述股权的冻结,该股权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应文斌所有。由此,尤子荷所欠总共3088万元的债务也全部被清偿完毕。

  分红款被划走疑点重重

  然而,就在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之后,2015年11月30日,尤子荷收到台州银行转来的邮件,邮件包括法院给台州银行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2419号函、执行裁定等。他被告知,其2014年应得的223.8万元的分红款被法院确认执行给股权买受人应文斌。

  根据台州银行给《法人》回复的函件显示:台州银行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0.67元。

  据此,尤子荷2014年度的分红款税后应该是223.8万元。尤子荷告诉记者,按照惯例,前一年的分红都是第二年确认,但评估报告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1月份,而且股权竞拍拍日期是2015年4月7日,股东会还未就上一年度的利润分红审议通过。由于每年的分红都不确定,故该份评估报告并不包括2014年的分红。

  据尤子荷向记者反映,就在台州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开始发放分红款后,他就多次向台州银行索要2014年的分红,但台州银行以股权被查封为由,拒不支付,让他去找法院。

  对于这一情况,台州银行回复记者称,台州银行曾于2015年7月向法院发函,请求确认尤子荷2014年分红是否归尤子荷所有,椒江法院2015年10月 26日以(2014)台椒执民字第2419号回函称,该分红归买受人应文斌所有,2016年5月,台州银行给应文斌完成过户手续。2016年8月初,台州银行根据上述法院的函件和相关法律裁定,将分红款划至应文斌账户。

  据记者得到的这份由台州市椒江法院出具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2419号《函》显示,椒江法院认为,2015年4月台州银行向股东进行分红,如涉案股权的分红款产生于评估报告第九页计算过程中的第一项净资产,则上述分红款归买受人所有。(自评估日至拍卖成交日期间股权产生的收益归买受人所有。)

  股权分红究竟该归谁

  本案应文斌于2015年4月7日通过竞拍获得股权,那么他对股权拥有的日期应当自他向法院缴清股权拍卖价3110万元后才取得台州银行相应的4177032股。拍卖之前股权产生的红利应当归尤子荷所有。

  对此,尤子荷表示不解,“法院裁定股权归应文斌所有的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也就是说6月5日之前,股权仍是我的,由此产生的收益也是我的,按照法院的逻辑,岂不是我之前所有的分红都应该是应文斌的?”

  尤子荷还提出,法院对股权拍卖的3110万元已分配到各执行案件中并全部款项被执行完毕了,时过四个月后,又用函告方式让银行转移这笔分红,是否有悖法律规定?

  椒江法院2014年12月24日的《执行裁定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2419-2号,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尤子荷持有的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177032股的股权。

  椒江法院的拍卖公告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裁定书》。令人气愤的是拍卖公告严重违法,侵害了尤子荷的合法权益,要求椒江法院予以纠错。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得到的看法基本一致,即评估报告认定的尤子荷持有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77032股的股权评估值为21762337元,只是对股权进行评估,没有对股权项下的红利进行评估。至于最后成交价为3110万也证明了买受人购买股份考虑的不是红利,而有股权的本身及其今后升值的空间。

  “分红款股权下的孳息,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转,孳息转;股权不转,孳息不转的原则。孳息,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主债权在拍卖前属尤子荷所有,所以红利也归尤子荷所有。只有在主债拍卖成交后,主债项下的红利才归竞拍人所有。将股权与孳息本属一体的事物,进行了分裂,将孳息转给竞拍人的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尤子荷咨询一位民法专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为此,记者还向买受人应文斌了解了有关情况,应文斌告诉记者,自己是做实业的,此次竞拍尤子荷持有的台州银行的股权,也是看好台州银行的股权有升值空间,换一种投资方式。从来没有主动向法院和银行主张执行尤子荷拍卖之前上一年度的分红款。

  椒江法院给记者的答复是,2015年股东大会后,台州银行向法院发函询问分红款附属问题,法院回函给台州银行,认为“股利为股权的一项具体利益内容,附着于其上的利益内容也一并被拍卖。”

  此外,椒江法院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个可以参照的案例,但记者经查阅发现该案例的大体内容系:张某在出让了自己的股权后,发现公司开始分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但公司分红之时,张某已经转让了股权,在张某转让股权之前,公司从未分红,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这与尤子荷股权分红案并不雷同,甚至从另一角度证明尤子荷的诉请有理可言。

  尤子荷在为自己的股权分红款被法院发函给银行,又被银行直接转给买受人后的近两年中,经数十次的奔波和讨要无望后,今年6月1日,他向台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听证审理申请书”,要求撤销(2014)台椒执民字第24194号函,要求椒江区法院与台州银行共同赔付给他223.8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截至记者发稿前,尤子荷电话告诉记者,他多次去法院问询,台州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给他答复。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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