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进入年中以来,随着相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相继领到证监会的罚单,意味着这些公司接下来还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其中,嘉寓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昆机大股东沈机集团被证监会处罚。除了上述两家公司之外,宝利国际此前已经接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而庞大集团已经在5月2日宣布被立案调查。

  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并且,投资者想要挽回损失,唯有诉讼一途。

  嘉寓股份与庞大集团

  面临索赔

  5月1日晚,嘉寓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决定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田某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胡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庞大集团于2017年5月2日晚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嘉寓股份的初步确定索赔条件是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曾买入嘉寓股份,并在2015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庞大集团初步确定索赔条件是在2017年5月3日(含当日)前买入庞大集团股票,并在2017年5月3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提醒说,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嘉寓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条件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ST昆机大股东被罚

  2017年5月19日,*ST昆机发布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因信批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证监会认定沈机集团通过*ST昆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时,未披露其与紫光卓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以及未披露补充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对沈机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机集团财务总监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3个月前的2017年2月16日,*ST昆机及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就已经因上述重大遗漏行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是证券民事索赔的前置条件及重要依据,证监会对沈机集团作出行政处罚,意味着,受损股民不仅可以依法向*ST昆机进行索赔,还可以向沈机集团进行索赔。”代理*ST昆机索赔案件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

  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股民诉*ST昆机的索赔额应该超过了700万元,其代理的*ST昆机股民索赔案件,也早在4月份已经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索赔材料并获得法院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17日,*ST昆机发布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因公司业绩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ST昆机被暂停上市,不影响股民依法进行索赔,但为了降低股民的诉讼风险,应考虑增加沈机集团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沈机集团与*ST昆机一起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ST昆机,且在2016年2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6年2月4日之后卖出*ST昆机股票,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ST昆机及沈机集团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宝利国际

  虚假陈述将受罚

  2016年12月29日,宝利国际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发来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拟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据介绍,2015年8月,宝利国际的股东人有数万户,根据股价走势,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针对投资者担心的维权成本问题,刘国华律师表示,适格投资者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据刘国华律师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200家左右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佛山照明等。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两万人,涉及金额超过20亿,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佛山照明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

  “宝利国际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审理的投资者诉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以及投资者诉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等案件,起诉的投资者基本获得了胜诉判决,这无疑有助于宝利国际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ST慧球收正式罚单

  投资者索赔诉讼启动

  ST慧球5月20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内容长达27页,涉及证监会作出的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顾某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ST慧球实际控制人,但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ST慧球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ST慧球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某作为ST慧球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ST慧球的情况。

  证监会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在2017年1月4日,ST慧球将不符合信息披露规范的“1001项议案”在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批准的情况下,刊登于自行注册的网站,并通过股吧向社会公开。ST慧球的披露渠道违反法律规定,且所披露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误导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证监会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鲜某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已经成为ST慧球的实际控制人,但在2016年7月20日,ST慧球在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中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顾某。”在2016年8月期间,ST慧球在发布的相关公告中,仍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证监会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6年4月26日,鲜某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某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上述协议的签订及执行事项构成《证券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但ST慧球未予以披露。

  “ST慧球的违规情节比较恶劣,证监会作出的四份处罚决定均是顶格处罚。这四份处罚文件,受罚的不仅包括ST慧球,还包括ST慧球的两任实际控制人顾某、鲜某以及公司的十多名高管,证监会认为ST慧球在信息披露上均构成违规。”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

  臧小丽律师指出,领受证监会行政罚单,并非是ST慧球信批违法的唯一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带来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这三种。ST慧球案的典型意义在于,ST慧球违规很可能会同时承担这三种法律责任。

  臧小丽律师认为,符合ST慧球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有三个,投资者只要符合任何其中之一,均可参与索赔。即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责任编辑:邵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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