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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路英 上海报道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

  通知明确,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如果实施,肯定是利好。监管费的收取一是看保费规模,二是看注册资本,对于我们这种中小型的公司来说,一年大约是两三百万。”一位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收到保监会的正式下文,没有收到正式的暂免监管费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是在正式行文下发前,仍按时缴纳。

  事实上,在此之前保监会刚刚降低了保险监管费的收取比例。2016年1月29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

  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4‰收取。

  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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