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专利案风波再起:举报人败诉,搅黄IPO利益成谜

  ■本报记者 吕方锐 北京报道

  6月7日,被外界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与海归专家顾泰来的专利诉讼,在苏州中院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当天,顾泰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场官司本不应开庭,因为早在4月20日他已经向苏州中院申请撤诉。顾泰来认为自己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方,依法享有撤诉权利。但最终他的撤诉申请被驳回,听证、开庭和审判如期进行。他称,为了对抗这种不公正对待,原告方没有出庭,也没有出席审判。同时据他了解,民事官司在原告方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主动撤诉,但一审判决却判他败诉。顾泰来向江苏省高院纪委举报苏州中院相关人员涉嫌与被告方勾结。

  之前对于这起专利侵权案很少主动发声的永安行一方,6月8日发布公告,公布了案件过程和进展。

  阻扰IPO发行?

  今年4月17日、4月18日,顾泰来先后向苏州中院和南京中院就其掌握的共享单车发明专利提起诉讼,矛头直指永安行侵权。此时永安行上市在即,诉讼导致永安行董事长孙继胜做出决定,暂缓IPO发行。

  向苏州中院起诉仅3天后的4月20日,顾泰来又向苏州中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根据《华夏时报》记者拿到的苏州中院向原告和被告发出的两张传票,首次听证的日期是5月5日。听证结束后的5月15日,苏州中院向顾泰来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不予准许其撤诉请求,苏州中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审理此案。

  对于顾泰来撤诉的理由,双方说法也存在矛盾之处。

  顾泰来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专利侵权案件的起诉地应为侵权发生地,他向苏州中院起诉时尚未发现南京中院管辖范围内有永安行单车投放。但4月17日晚上,他查询到可以在南京中院起诉,因为他本人常住南京,在苏州诉讼并不方便。和永安行的官司,他只准备打一场,希望诉讼能在南京中院进行。

  永安行公告则称,5月11日听证时,顾泰来的律师给出的撤诉理由是不了解举证规则,起诉时证据不完善,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一审判决中原告败诉的理由也是证据不足。永安行方面认为,“原告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阻挠被告首次公开发行”。

  《华夏时报》记者就此联系了苏州中院,该案代理审判员王蔚珏表示,目前案件一审已经审理完成,判决文书还在送达当事人的过程中,且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便对外透露过多信息。她确认了原告方并未出庭的情况,但同时承认案情较为复杂。

  撤诉内情

  对于一审的败诉判决,顾泰来表示会上诉至江苏高院。他在意的重点是,为什么苏州中院不同意其撤诉请求。

  按照他的说法,4月17日,他向苏州中院起诉。4月20日,他亲赴苏州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一开始受到了热情接待,该案代理审判员王蔚珏欣然接受了他的撤诉申请,并在申请上写下“系顾泰来在承办法官本人面前签字”的批注,为其办理撤诉手续。但撤诉办理过程遭到了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阻止。

  4月21日,他收到了江苏中院寄送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和听证传票等文件,落款日期为4月17日。而他4月17日临下班前曾致电法院,得到的回复是诉讼尚未被受理,且他查询上述文件的寄出时间为4月20日。他怀疑文件存在日期倒签的情况。

  就顾泰来撤诉时被当场阻止的情况,当事法院工作人员予以否认;该案审判长钱建国也否认了文件日期存在倒签的说法。

  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说明了不准予撤诉的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本案中永安公司(永安行)辩称经比对被控侵权行为不能成立,且已举证表明相关起诉已对其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而坚决不同意顾泰来撤诉,其态度和理由应予考量。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权益,同时也承担界定侵权行为,明晰行为边界的定纷止争之用。本案中尽管顾泰来提出进一步搜集证据而撤诉,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据相同的专利权,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双方涉案实体争议仍然存在,诉讼影响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认为有必要继续审理本案。”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看过民事裁定书后,向《华夏时报》记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案件的当事方是一家IPO企业,按照规定,IPO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果涉及重大诉讼需要披露,对该企业的负面影响是较大的,而对原告方影响较小。原告方的起诉和撤诉行为,让被告方IPO企业情绪上可能很难接受。

  另外,知识产权案中存在一种确认不侵权之诉,指A公开表示B侵权了,但是并没有向法院起诉B,对B造成了不良的舆论影响等,这时B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函给A,期限A在30天内确定是否起诉,如果A不起诉,B可以将A告到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个案子的情况有些类似,如果顾泰来撤诉成功,永安行方面有可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反诉。法院会考虑这种撤诉后又提起诉讼的情况,拒绝顾泰来的撤诉请求。

  该人士还表示,顾泰来在南京中院还有相同的起诉,法院会基于这种情况,考虑他是否真的想去南京进行诉讼。根据法律,优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优先去处理。综合上述理由,他认为,法院不同意顾泰来撤诉,在原告方未出庭情况下判他败诉,都是有合理性的。

  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冯金闻律师表示,法院在原告撤诉的问题上是有裁定权的。不准撤诉的情况下,原告方即使不出庭,法院也是可以进行审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专利案举报风波搅黄了永安行的IPO,在ofo、摩拜快速发展之下,“共享单车第一股”花落谁家尚难预料。而这起举报案背后的利益谜团,也令人关注。

  一审胜诉的永安行方面是否将重启IPO,永安行董事长孙继胜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准备去咨询一下”。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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