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3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黔执5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省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高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相关联案件已经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3号和临2016-038号)。

  二、本次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省高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省高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案件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执行结果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案件执行裁定后,如该案后续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执5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2017-06-02 0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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