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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时隔近一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再有新进展。5月29日,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暂时按照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的15%计提,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住宅地震保险风险损失。《通知》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解释,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住宅地震保险过程中,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

  据了解,地震巨灾保险酝酿已有多时,但因为各地地质条件差异较大、而巨灾来临损失严重,相关的保险制度并没有全面推出。此前仅在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例如,2014年深圳市推出《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创新性地设立了“三位一体”的独特运作模式,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

  2016年年中,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确定于当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目前产品设计主要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价格低、易接受”。

  尽管相关的方案实施近一年了,但是在专项准备金的提取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次,《通知》明确,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管理遵循的原则为,单独核算、分级计提、统筹使用、集中管理。保监会表示,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从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单独予以反映。成员公司暂按照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的15%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开展情况、准备金积累余额等,调整提取比例;未调整的,按上年度提取比例执行。

  依据《通知》,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以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部分为限。成员公司应当通过再保险或其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按规定承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一旦成员公司不再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其所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

  针对准备金单独核算的问题,未来如何运作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对此,《通知》规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管理。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户管理。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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