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5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080号】及《民事起诉状》。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里公司")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市中院并将相关人列为第三人。公司已于2014年10月8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0)。

  该案随后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公司因不服市中院判决于2015年4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审。上述过程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1日、10月13日、12月2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5-009、临2015-037、临2015-041)。

  省高院发回重审后,2016年5月9日、6月28日,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88号】,判决如下:

  一、 限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将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第一层114室、115室、117室、118室、119室、129室、130室、131室、132室(其中132室西侧边界在1-16轴以西3.45米处,建筑面积210.48平方米)和第二层206室(206室北侧边界在1-U轴以南6.2米处,建筑面积1003.91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向本院出具的《关于协调处理东怡大厦"外国"项目合同纠纷案件的复函》附图)交付给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内协助将以上房屋产权登记到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或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人名下;

  二、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负有协助义务;

  三、限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共同向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第一层116室、124室、125室、126室、127室、128室、136室的售房款共计31,780,354元;

  四、限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五、驳回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800元,由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8,360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6,720元,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8,360元,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8,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继续采取有力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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