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87号)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光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836,223,162股A股股份,发行价格为26.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84,653,762.54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983,622.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51,670,140.2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4月21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6)第BJ03-0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之一为收购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公司香港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作为实施主体购买了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51%的控股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代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紫光国际在紫光国际、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托管代理行于2016年3月29日已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紫光国际在托管代理行开设了托管账户,账号为012-875-9-278235-6,用于收购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

  目前,公司收购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截至2017年5月14日,该托管账户余额为美元32,286,371.34元以及人民币11,498,934.12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收购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中国进出口银行将退出上述托管账户的监管,因此近期公司与托管代理行、中德、紫光国际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托管代理行开设了新的托管账户。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将原托管账户的余额美元32,286,371.34元以及人民币11,498,934.12元全部转入新的托管账户。至此原托管账户不再使用,且公司已办理完毕原托管账户(账号012-875-9-278235-6)的注销手续,公司与托管代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德、紫光国际签订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7年3月27日,公司与托管代理行、中德、紫光国际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开设了新的托管账户,新托管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多币种子账户(账号为012-875-9-287386-5)和港币子账户(账号为012-875-1-257901-9)。2017年5月15日,由原托管账户转入新托管账户下多币种子账户美元32,286,371.34元以及人民币11,498,934.12元,其中80,158.22美元在到账后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5月17日,公司将暂时存放在托管代理行普通户中的募集资金港币22,382.00元转入新托管账户下港币子账户。上述转账完成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截至2017年5月17日,新托管账户下多币种子账户的余额为美元32,206,213.12元以及人民币11,498,934.12元,港币子账户的余额为港币22,382.00元。

  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该协议为英文协议,下列内容为中文译文):

  1、紫光国际特此确认,该账户仅用于存储和使用与紫光国际和紫光股份购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相关的募集资金,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在托管资金存放在托管账户的整个期间,托管代理行应按月(每日历月5日前,如该日并非工作日,则为同一日历月的该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向紫光股份交付(并抄送中德)一份报告(载明截止上一月最后一日托管资金的本金额以及该月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托管代理行应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托管账户内单次划转或在12个月内累计提取或解除托管的任何资金达5千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按托管代理行收到解除托管指示之日或前后托管代理行提供的当时汇率确定)或所募集资金净值的10%(以两者当中之较低者为准),托管代理行应在收到该解除托管指示的一(1)个工作日内(如切实可行)或尽可能快地以传真方式通知紫光股份和中德。

  4、中德指定两名代表监督紫光国际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

  5、中德对紫光股份和紫光国际履行其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并可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紫光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每半年一次的现场调查及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而紫光股份和紫光国际应在中德行使其在本段项下权利期间配合中德。

  6、中德指定中德代表在托管代理行正常业务时间向其询问托管账户交易详情;而托管代理行应在托管代理行收到该要求的五(5)个工作日内或一致商定的时间内向中德代表提供所需托管账户方面的信息。

  7、本协议准据法为香港法并依其解释。对于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方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8、只有在托管代理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均已完成的情况下,本协议才终止以及托管代理行的所有职责和责任才得以解除。托管代理行收到紫光国际根据本协议5.5条款发出的通知时,视为其已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紫光国际、紫光股份和中德兹授权托管代理行在全部义务均完成后即关闭托管账户,且无需取得紫光国际、紫光股份或中德的任何指示。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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