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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张奇 北京报道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5月18日,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也称20号文,目的是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在业务经营中不动产登记遇到的难题。

  某AMC人士表示,之前在业务的进行过程中,各个地方国土资源局对AMC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地方还以AMC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不能作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还有的地方AMC从银行受让债权后,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

  为此,在新的20号文中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并且在AMC收购不良债权后与债务人等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还款协议或其他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内容的合同,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这也就为一些重组业务中的抵押登记扫清了障碍。

  并且文件中还要求,简化流程和材料提供。AMC、银行等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AMC、银行或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前述AMC人士表示,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有了统一的标准,解决了之前不良处置中的抵押登记难题,有利于AMC更好地开展业务。

  (编辑:曾芳)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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