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6日21:31 中国产经新闻报

  强化个人信息安全 严惩行业“内鬼”

  本报记者 贾丽玮报道

  近年来,个人信息贩卖及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打击治理力度。

  据报道,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此次两高颁布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这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规范互联网安全秩序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提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精准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刘俊海还认为,此次两高颁布的《解释》对于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维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当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制史当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利好,值得关注。

  实质性影响

  一直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件频发。此次颁布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那么,对于缓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是否将起到实质性作用?

  对此,刘俊海向记者表示,“当然有助于缓解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其核心就是提高了违法成本,降低了违法的收益,把违法收益变成零,甚至是变成负数。另外,也有助于推荐一些消费者维权事宜的重大进展,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收益。总而言之,确保消费者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另一个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表现是,一旦确定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之后,公检法所持有的合法有效证据,将帮助消费者的民事诉讼省时省力。

  刘俊海建议,不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既解决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解决了受害人民事赔偿的问题。

  如此一来,将有助于警示与公民个人打交道的银行、保险公司、商行、房地产中介、购物网站等,甚至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机关等,树立其对于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敬畏之心,别把自己的盈利模式建立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之上,不要以邻为壑。

  处置行业“内鬼”

  近年来,小到电话信息的骚扰,大到较为严重的电信诈骗,这类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打击治理力度,但是依旧没能从根源上解决。

  究其根源,问题出在了行业“内鬼”身上。一些行业或者公共服务部门,在以合法的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后,并没有做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内鬼”依靠的职业便利,把贩卖个人信息做成了生意。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解释》中明确表示,“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举例来说,一般人提供五十条高度敏感信息算犯罪,但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二十五条就够入罪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然而,行业“内鬼”的入罪门槛虽然降低了,但这毕竟还是制度层面的明确,具体到执法中,查处行业“内鬼”的难度与阻力仍不可小视。

  生活离不开互联网的时代,公民经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邮件联系方式、住址等。面对如此全面的个人信息,怎样才能确定源头泄露者,如何辨别具体是哪位行业“内鬼”泄露了信息,仍需要具体的执法探索。另外,一些信息泄露还牵涉到公共部门,所以对于“内鬼”的查处,能否突破各种阻力,仍需要考量观察。

  事实上,在以往一些大规模的个人信息被盗卖事件中,个人信息到底是如何从相关部门流出的,最后又是何人承担责任的,许多疑点其实到最后大多都不了了之。而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情况有望被终结。因此,此次司法解释对于打击行业“内鬼”的治理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治理问题源头的决心。

  不仅如此,刘俊海强调,要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把它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战略去抓,一定要处理一案,教育一片。及时揭示犯罪分子的路线图,让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相关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知情、理性、保密的原则情况下,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确保信息不滥用。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点,要通过法治教育让各个单位打上防火墙,弥补漏洞。

  须精准落实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那么,如何才能够确保《解释》可以得到精准落实呢?

  对此,刘俊海提出,希望各级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甚至还有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过程当中,进一步凝聚共识,切实把案件的侦办思维,审理审判思维,统一到两高的司法解释上来,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期待。

  其次,刘俊海认为,还要善用大数据,来精准锁定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中,为什么犯罪分子如此猖獗,比如电信诈骗等,正是因为大数据。

  比如说,现在有犯罪分子在网上搜集上网习惯,每天上什么网站,喜欢政治类、经济类、购物类,还是娱乐类;犯罪分子还能通过电子邮件,提取个人信息,然后经过加工处理;犯罪分子甚至还能够通过网上打车信息,知道用户每天所到之处,还包括个人住所住址信息。

  可见,这对于精准诈骗、精准犯罪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刘俊海说道,我们也要学会用互联网的法治手段,来攻克互联网领域的乱象。要用正面大数据来应对犯罪分子的大数据。

  所以,公检法机关一定要用好互联网技术,要用大数据。另外,“还需要一个大分析,只有大数据没有大分析的话,大数据背后的价值就提取不出来。所以我觉得这点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刘俊海补充道。

  另外,“要善于从老百姓的举报线索当中寻找蛛丝马迹背后的犯罪网络、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刘俊海建议,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要信息共享之外,还应有工商部门、工信部门,甚至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他们获取的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信息,也都应当联网,这样有利于消除信息孤岛现象,毕竟一个犯罪行为,从浮出水面到原形毕露,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

  除此之外,很多消费者投诉到消协,投诉到工商部门,甚至是投诉到网信办。刘俊海表示,“这样的信息背后,实际上就隐藏着一些犯罪分子背后犯罪的路径、犯罪路线和犯罪分子的网络组织体系。所以我们除了要依靠公检法的证据之外,个人觉得,还要畅通地发现犯罪分子的渠道,也就是建立一个和其他相关部门互相衔接的信息网络。”

  刘俊海告诉记者,他一直提议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打造一个跨地域、跨市场、跨部门、跨产业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信息共享系统,而这一点至关重要。

  与此同时,公民个人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少上不安全的网站,少点击有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少在微信上添加不认识的陌生人。另外,不贪便宜、不上当,比如路边填上个人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就赠送一个小玩偶。其实,他仅仅用了两分钱的玩偶成本,就换来你几十万利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偿失。”刘俊海建议道。

  总而言之,“对于广大公民个人,要通过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力量,做好这种自我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刘俊海说道,当然,自我保护才是最靠谱的。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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