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28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2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号),其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诉大连恒达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恒达)、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储备中心通知,目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7日,储备中心因与大连恒达、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高院提起诉讼。江西省高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储备中心与大连恒达签订了《油品合同》。储备中心依约向大连恒达供货。大连恒达未如约付清货款,应付储备中心货款13,729万元。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自愿为其所欠货款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收,仅收回650万元。余款13,079万元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大连恒达支付燃料油款合计130793094.2元;

  2、判令大连恒达支付欠款本金137293094.2元以及暂计到起诉时(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追加计算)的利息12189864.07元、违约金38340533.76元、原告为追缴欠款暂支出的费用26511元,合计181350003.03元;

  3、担保人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还款责任;

  4、以上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一审情况

  2017年4月24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6)赣民初36号民事判决:

  1、大连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0793094.2元及其利息(还款期内按还款协议约定计算,自还款到期之日起每笔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前日止);

  2、大连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差旅费26511元;

  3、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恒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29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源煤业2016年年度报告》及此前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翔公司)和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抱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目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对本案已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本案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3日,江销售公司就应收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150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2月22日,南昌市中院一审判决江煤销售公司胜诉。担保人抱弘公司不服,于2016年3月20日上诉至江西省高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2年10月,江煤销售公司与浩翔公司签订《铁精矿粉买卖合同》。抱弘公司对合同履行以其在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提供不可撤销担保。2014年8月,因市场发生变化,浩翔公司提出提前中止合同。经对账并约定浩翔公司应偿还江煤销售公司债务2150万元(资金使用费计算至2014年6月)。抱弘公司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浩翔公司债务不能偿还的担保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浩翔公司偿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人民币21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90万元,共计人民币2240万元。抱弘公司对浩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并申请对浩翔公司、抱弘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三、一审情况

  南昌市中院作出(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1号裁定,冻结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

  2016年2月22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判决:

  1、被告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240万元;

  2、被告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情况

  抱弘公司收到上述一审判决书后,2016年3月20日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昌市中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对新余抱弘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高院2016年11月16日受理了本案,2017年4月12日以(2016)赣民终618号作出二审判决:

  1、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对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应付款项在其不能清偿部分在贵州赣林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

  3、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00元,由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0080元,由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2520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执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30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2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号),其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供应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目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1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中源供应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已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江煤销售公司与中源供应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江煤销售公司依约向中源供应公司供货。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共同为其货款提供担保。中源供应公司未如约付清货款,应付江煤销售公司1,985万元。2016年6月,江煤销售公司将其诉至南昌市中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七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剩余煤款19853062.12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原告与被告一确认的共计2245261.97元滞纳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于起诉之日2016年6月13日止,滞纳金为2386312.69元):上述款项共计24484636.78元;

  2、判令七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3万;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2017年4月25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6)赣0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1、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19061460.13元(注:法院已剔除不予支持的791601.99元)及滞纳金(截止2015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991724.89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滞纳金按年利率10.4%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内第一项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中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1683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600元;由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373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31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6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源煤业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目前,江煤销售公司与河池化工已达成和解,并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江煤销售公司撤回起诉。现将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3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河池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江煤销售公司与河池化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江煤销售公司提供煤炭,河池化工支付货款。江煤销售公司如约向河池化工供煤,而河池化工未按约支付货款。河池化工欠江煤销售公司货款6486048.95元一直未予支付。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河池化工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6486048.9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按年利率6%计息,利息共计人民币651035.14元);

  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河池化工承担。

  三、和解情况

  本案在金城江区法院立案后,双方积极协商,于2017年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

  1、截止本和解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煤炭货款6486048.95元。

  2、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于2017年4 月 25日前,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6486048.95元。原告收到全部货款后于2017年4 月 30日前向受案法院申请撤诉。如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清欠款,原告不撤诉,案件照常审理,原告有权按法院最终确定的起息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被告主张欠款利息;如原告收到全部货款后不按约定交付收条和申请撤诉的违约责任,比照原告的违约责任处理。

  3、原告谅解被告的资金困难,如被告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4、被告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完毕6486048.95元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近日,河池化工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江煤销售公司,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已解决,江煤销售公司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撤诉。金城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江煤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履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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