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6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6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均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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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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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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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在2017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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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视源股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8.07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4月24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须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5人调整为46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30万股调整为329.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282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50.00 万股的0.7%;预留 47.5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50.00 万股的0.12%,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42%。

  除前述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64名激励对象授予2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视源股份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17年4月26日。

  (四)授予价格:48.07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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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6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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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经公司自查,本次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参与本次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17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464名激励对象授予282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6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464名激励对象2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视源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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