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7年4月26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支持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小贷”)业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发起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 19号)等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环材”)拟以自有资金对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全部为延续上年财务资助额度。海亮环材与海博小贷签订定向借款协议:

  (一)定向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0万元

  2、借款期限:1年

  3、借款利率: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按季支付。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需甲方母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财务资助事项审批程序

  目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亮环材持有海博小贷6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海博小贷其他股东对海博小贷配套财务资助的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省金融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规定,股东定向借款融资的对象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10%(含)以上股份或持股金额2,0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财务规范的主要法人股东。海博小贷其他股东因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或其他原因,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1月4日

  法定代表人:朱张泉

  注册地址: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5幢

  注册资本:陆亿陆千万元

  经营范围: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博小贷主要股权结构如下:

  ■

  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博小贷其他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海博小贷经营情况: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4-00049号),海博小贷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1,006,588,572.97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41,949,606.25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2,372,929.21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173,998.73元。

  三、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制定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海博小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且其经营活动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严格监控。从海博小贷近三年的经营情况来看,发展前景良好,资产实力雄厚,具备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逾期资助的数量

  截止2017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21,000万元(不含本次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6%,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海博小贷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归还的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向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海亮环材对海博小贷财务资助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海亮环材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收益;

  2、海博小贷发展前景良好,资产实力雄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海亮环材向海博小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热门推荐

APP专享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