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7-027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已提交诉讼材料,并缴纳诉讼费,尚未正式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9,791,666.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谈判情况、对方偿债能力等情况,公司判断本金可收回性不存在风险,利息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2016年度不再计提利息,同时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作为1-2年账龄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因与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被告一”)、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提起诉讼。

  相关诉讼材料已由法院接收,法院出具了(2017)缴第488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公司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4月26日,公司已根据该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

  原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西安市机关干部住宅智慧社区项目共建合同》(以下简称“《共建合同》”),被告一委托原告组织设计、开发、实施、运维西安市机关干部住宅智慧社区项目的核心部分。根据《共建合同》,原告需向被告一暂支项目建设资金1.5亿元,被告一承诺向原告每月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资金占用成本。被告一承诺无论何种情况下,无论合同执行情况如何,由原告暂支给被告一的项目建设资金将于2016年12月1日前无条件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

  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如被告一在《共建合同》项下任何付款义务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清偿的,被告二立即无条件代替被告一进行支付,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自2015年5月、6月,原告根据《共建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资金(其中750万元由原告子公司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2015年6月、7月,被告一根据《共建合同》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5月、6月的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64.5万元。

  然而,被告一并未依约在2016年12月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全额返还人民币5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除支付2015年5月、6月的资金占用费以外,其也并未按约每月向原告支付其余的资金占用费。

  被告一上述情形违反了《共建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项目建设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2.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人民币19,791,666.67元;此后被告一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项目建设资金本金全部返还付清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上述1、2项债务暂共计为人民币69,791,666.67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7年公司新任管理层与中科公司进行了多次谈判沟通,就上述款项本金的还款进度及利息的支付金额未能达成最终协议,因此公司提起诉讼。综合谈判情况、对方偿债能力等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本金可收回性不存在风险,利息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2016年度不再计提利息,同时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作为1-2年账龄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诉讼材料收据

  (三)(2017)缴第488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通知书》

  (四)银行缴费凭证

  (五)《西安市机关干部住宅智慧社区项目共建合同》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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