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7日下午16:10

  5、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下午15:00 至2017年4月2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隆先生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4人,代表股份2,455,440,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3人,代表股份2,450,399,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1人,代表股份数为5,04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股份为37,844,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议案一:《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2,453,439,60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69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议案二:《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453,440,35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999,9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议案三:《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453,438,502股,反对票750股,弃权票2,001,0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议案四:《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2,453,437,002股,反对票2250股,弃权票2,001,0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议案五:《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2,453,440,35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999,9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845,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99,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2,453,210,641股,反对票2,350股,弃权票2,227,30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议案七:《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35,844,27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00,69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844,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0,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万隆、王玉芬、何科、刘松涛、胡运功、李向辉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小满 靳明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 日

热门推荐

APP专享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