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4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控股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红版),否决了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2016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变更为每10股送0.2元(含税),因此,《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需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改情况
(一)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中的“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修改为: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67,625,4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的
“一、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公司201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201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2016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修改为:
“一、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公司201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201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67,625,4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摘要中的修改情况
(一)一、重要提示中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修改为:
“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67,625,4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除上述修改情况外,《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 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1008号)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简丞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量82,252,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数量82,238,3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6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数量1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8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调整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9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82,25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29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0%。
1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红版)
表决结果:
同意82,240,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28%;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362%;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 A0156号
致: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8日和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disclosure.szse.cn)公开发布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6年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等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在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1008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杜简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82,252,19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9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10、《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1、《关于调整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1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分红版)
经查验,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
1、前述第1项至第5项、第7项至第11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前述第6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前述第14项、第15项议案为互斥议案,其中第15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4项议案未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薛玉婷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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