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2017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15:00至2017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厅

  5、会议主持人:郑康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151,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95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5,129,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28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1%;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1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7%;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2%;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弃权2,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弃权2,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65%;弃权2,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087%。

  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弃权2,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65%;弃权2,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087%。

  8、审议通过《关于办理银行票据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7%;反对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52%;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江阴康强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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