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17-018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杭政储出(2013)59号地块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经公司第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按出资比例为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商博)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财务资助,授权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滨江商博实际经营需要给付。财务资助还款期限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公司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上述资金占用费。公司实际提供财务资助款7.84亿元。详情请见2016年8月27日《关于对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2)

  一、近期归还财务资助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9日,滨江商博归还财务资助款1.47亿元。

  二、前期归还财务资助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3日,滨江商博归还财务资助款2.94亿元。详情请见2017年3月3日《关于对义乌商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7)。

  2、2016年11月15日,滨江商博归还财务资助款3亿元。详情请见2016年11月19日《关于对杭州滨江商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三、截至目前,公司为滨江商博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款7.84亿元,滨江商博累计归还财务资助款7.41亿元(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目前财务资助款本金余额为0.43亿元。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2017- 017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旻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张志铭、董事吴波成、李承群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魏晶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3、董事会秘书鲍江钱先生出席现场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及提请授权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未来12个月内拟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70亿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含11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胡俊杰、杨北杨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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