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7-01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3月28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对外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上述担保尚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业务方案概述

  鉴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作为新型产品,初始购置价格较高,对客户而言资金负担较重。为抓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巨大机遇,巩固并提升公司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抓住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的潜在客户,公司拟采取与租赁公司及客户合作的方式,与其共同开拓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公司拟将采取的具体模式如下:

  

  

  

  

  

  

  

  

  

  

  

  

  

  

  

  

  采取该业务模式的原因为:

  1. 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业细分有利于提高各方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2. 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

  3. 通过与客户及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销售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快速促进公司销售。

  该业务模式是国内外市场对于单位售价较高的商品销售惯常做法,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 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在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业务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租赁公司和客户,并对租赁公司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比亚迪对外担保事宜,已经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故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比亚迪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0,911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0.64%;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25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44%;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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