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资产净值为161,375,652.47元,份额净值为1.379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440元;B类基金资产净值为146,865,843.25元,份额净值为1.348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402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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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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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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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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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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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ST华泽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3月19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王涛及财务总监郭立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6年6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向关联方陕西星王集团开具了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华泽钴镍,构成事实上的关联担保行为,而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保送整改报告。2)《关于对王涛、王应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王涛、王应虎作为相关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作为华泽钴镍董事,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3)《关于对王涛、王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华泽钴镍在借壳成都聚友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而公司2013年度与2015年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王涛、王辉二人应将所持全部191633241股华泽钴镍股份向华泽钴镍进行补偿,但二人至今尚未履行承诺,且所持大部分股份被质押,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现责令二人改正,及时将应补偿股份向华泽钴镍进行补偿,并将进入诚信档案,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披露。2016年6月29日,华泽钴镍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1号、《关于对王涛、王应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12号、 《关于对王涛、王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3号),于2016年7月8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433号),指出公司存在问题:关联担保未进行信息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超期未履行承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等,对公司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6号,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6033号-16036号、16038号-16047号、16054号),指出公司存在关联担保未进行审议和披露等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项目包括: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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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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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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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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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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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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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8月9日。

  ②根据《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结合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其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 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三)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四)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代销机构相关信息。

  (五) 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并更新了最近一期基金业绩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六) 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本期已刊登的公告内容。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

  (上接237版)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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