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3月15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存在,而越来越受关注。随着中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现代金融活动之中,这让金融在更加体现为经济社会肌体“血液”的同时,也使风险与“陷阱”无处不在,亟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从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到2016年底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相关工作近年来得到政策层、业界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在刚结束的2017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上,金融问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然而,要真正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设成为长效机制,为下一步的金融深化“保驾护航”,笔者认为,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四大基本问题。

  第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保护谁”。

  金融消费者并非简单可以定义的群体,也需要予以更加细致的甄别。例如,首先,考虑到金融体系与金融要素变得日益复杂,与货币、资金与资源的跨期配置、股权细化、风险管理、支付清算、信心管理这些基本金融功能相称,也出现了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而这些产品和服务所面对的消费者,有时候拥有截然不同的金融偏好与风险容忍度,难以进行粗略归类。

  其次,还应该有效区分弱势金融消费者、普通金融消费者和高端金融消费者。虽然一些消费者在某些方面拥有同样权利,也需有一致性的保护原则,但同时,如“老弱病残”、“失业贫困”等人群,往往具有更低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水平,更加需要超出平均层次的“额外保护”;反过来,普通金融消费者、有能力购买特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则拥有许多差异化的“群体镜像”,对于相应的金融消费保护来说,也有一些不同的定位。

  最后,则是需有效判断“正常金融消费者”与“恶意金融消费者”。一方面,在各类金融案件或出现风险的事件中,除了寻求保护的普通消费者,也存在与“不良金融从业者”进行“串谋”以寻求额外利益的消费者。例如,在涉及到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违规的活动中,就有这类问题;在某些P2P网贷平台“暴雷”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消费者陷入“斯德哥尔摩症候”,希望更多人“上当”以缓解自身风险。另一方面,打破“刚性兑付”、回归市场定价机制,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不意味着强化刚性兑付的矛盾。

  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保护什么”。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着眼点应该是各类金融“权益”,这就需要进行更加缜密的分析。首先,消费者在参与金融活动中所具有的金融权益差异非常大,不同权益需要不同的保护机制,包括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产品避免搭售、产品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等。正如在普通商品消费中,日用生活品、耐用消费品、资本品的属性完全不同,消费者的权益特点也需分别梳理。

  其次,随着结构化金融创新的日趋复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益有时并不容易被人清楚辨析。正如当有不同的金融消费者被嵌入同一类型的复杂金融产品中,那么考虑到有各种优先、劣后的设计,那么对他们的权益保障程度就会有所不同。

  最后,还要避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界定的“泛化”。尤其是当前,在讨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时,或许有人会认为发展普惠金融也是公众权利,股市“大起大落”对散户的普遍损害是否也算,行业垄断和定价机制扭曲是否也算,甚至宏观货币金融政策可能带来深远冲击,等等。对此,要看到我们所探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多是在微观层面和行业层面上展开,而宏观层面则不应纳入其中,否则就变成了“大杂烩”。

  第三,金融消费者应该“由谁保护”。

  首先,在分业监管环境下,“一行三会”等监管者同时承担了各自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但是随着金融大趋势的演进,不仅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类产品变得边界模糊,而且更多的风险“隐患”都产生于监管交叉或空白地带,因此亟需探讨金融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的协调问题,成立统一的主管部门也值得考虑。

  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也离不开非金融部门的参与。例如,中国的工商行政、公检法等部门也与此密切相关。这也是国际惯例,如美国三大征信企业与纽约州检察总长经过一年多的谈判,承诺更加主动地解决信用报告中包含信息所引发的争议。这些极其困扰美国人的麻烦,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得以缓解。

  最后,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发展氛围,完善金融改革的“土壤”。各类行业协会、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专家学者等,也应是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主体,由此形成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天网”。

  第四,金融消费者应该“怎样保护”。

  笔者认为,应该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着手。首先,欧美自2008年危机之后逐渐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的,而不断加强监管约束。相较而言,中国则是保护“不足”而非“过度”。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服务特殊性,更迫切需要加强特定制度建设。一方面是正式制度,从法律、法规、规则层面不断加以完善,使得金融消费的事前、事中、事后都有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可以遵循;另一方面则是非正式制度,包括专业知识教育普及、消费者文化与心理完善等。因为大量的风险也是源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弱化。

  其次,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渐改变着经济金融运行模式与服务方式。新技术一方面带来金融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引发难以估计的新风险与消费者保护难题。对此,需要深入研究并积极应对新型金融科技发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且探索如何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来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渠道、方法、路径、工具等,从而构建技术保障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新模式。(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杨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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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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