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发文,要求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于2017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征,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这是继前不久通知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之后,推出的又一大减税降费举措。
根据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个人方面,取消或停征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其中,取消4项,分别是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中央党校培训费等。停征2项,分别是民政部门的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附清单】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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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意味着,今年2000亿元降费的“头炮”已经打响。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很多人关心:这几项基金收费,是做什么用的?取消或调整后,降费的力度有多大?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两项取消一项调整,降费预计超400亿元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开始征收的地方政府基金,主要目的是弥补包括城市配网在内的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2008年开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95.52亿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89.17亿元。2016年相关数据尚未公布。据财税专家估算,这两项基金取消后,降费减负的力度应该超过400亿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一项基金。凡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就需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比例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来说不低于1.5%。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员工1000人,就需要安排15个残疾人。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要拿出一人的年平均工资来缴纳残保金。
“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举措,向用人单位收取残保金是必要的,但收费要切合实际,标准也要合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张斌认为。
在残保金收费标准上,各地也不一样。去年,北京市出台残保金保障新标准,将原来按北京市年人均工资,改为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么一改,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比如互联网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残保金缴费额大幅上升,有的甚至增加了好几倍。
“此次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设置了征收标准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就是要避免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张斌说,各地残保金的规定比例,也应符合实际情况。像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劳动力聚集且外来务工人员多,而残疾人出来打工的少,残疾人占比就小。按1.5%以上的比例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需求根本达不到,造成企业多缴费负担重。
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为支持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按照基金用途,政府性基金支出可分为以下几类:
——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
——用于水利建设,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3项。
——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
——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包括旅游发展基金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等。
——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育林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
——用于其他方面,包括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支出,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名目繁多的收费使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要大幅降低非税负担。包括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领域设立了多项基金,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重复设置,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等问题。
经过几轮清理规范后,到2015年,政府性基金已从2000年的327项减少到28项。2016年,国家进一步清理收费基金,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整合归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加大了降费力度。
此次,在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同时,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在财政部的通知中也已明确:“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全面清理规范,方向是“收费法定”
降费,如何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那么,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应该从哪里着手,清理的重点有哪些?
“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要以正税清费为原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与税收相比,政府性基金收入门类庞杂,在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时,要明确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金额、时限,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
“不少政府性基金是按照重大项目设立的,这类基金应规定明确的到期日,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停征,并向社会公开。”张斌指出,现在一些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层级,比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层级还低,不利于控制社会负担水平。应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提高政府性基金的立法层级,取消政府部门设置和征收基金的权力。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清理过后不再反弹。(记者 李丽辉)
来源:财政部网站、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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