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7-00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74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讨论研究,积极准备答复和核查工作。鉴于需对反馈意见涉及事项进一步核查及落实,公司预计在 30 日内无法如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等资料。为切实做好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工作,经与中介机构协商,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申请延期至 2017 年 3 月 2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

  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地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阮伟祥等四人签署的《关于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7-00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及整改的情况

  1、公司于2012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2]2号《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2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的整改报告》并于当日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且于2012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2-008号)。

  (1)整改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与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现已更名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即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公司在2010年期间发生40,605.20万元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11年期间发生12.5亿元的购买和销售货物,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同时,公司在2010年期间通过委托贷款向德司达控制的3个子公司提供累计1.5亿元的资金拆借,并在2011年对其进行展期但未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2)整改措施:

  ①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对公司目前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自查,确保所有关联方均登记备案。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一次专项培训,进一步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内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③针对上述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认识到德司达控股应该列入关联方的范畴后,立即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德司达控股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对德司达控股控制的3家子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自发生交易以来,一直按以下方式定价:公司自主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同期向市场出售的价格定价;公司与德司达控股之间发生的贸易产品,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定价;委托贷款利率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且上述3家公司均以各自的存货作为抵押物。因此,上述交易价格包含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④上述关联交易目前不影响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自主生产的产品通过德司达公司销售占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的比例较小,贸易业务只是临时为德司达控股提供一定的流动资金,不具有长期性,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若到时行使可转债转股权,则德司达控股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从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将不再列入公司关联交易范畴。

  ⑤对于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已在召开的2011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对2012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先进行预计,并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3月20日就浙江证监局整改意见及公司整改落实情况发布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的整改报告》。

  2、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盛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0269号)。

  原因系公司与关联方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在2010年度、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直到2011年底才补充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盛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3、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建芳收到上交所口头警示通报,原因系2015年6月26日,KIRI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达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要求盛达公司按照评估的公允价值收购KIRI公司持有的德司达公司股权,若未能达成收购,则KIRI公司将向法庭请求对德司达公司进行清算。德司达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相关法庭传讯令及起诉状副本等。德司达作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利润来源,公司对于其相关重要诉讼迟至2016年11月15日才就该事项进行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但考虑到公司事后主动进行了补充披露,且前述事项预计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交易所予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口头警示通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建芳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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