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已将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垠"或"被告一")、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或"被告二")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予以受理。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基本覆盖案值。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起诉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法院受理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

  2、诉讼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计签订了两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5DP/ZY-XD/07、15DP/ZY-XD/08,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采购煤炭价款总计216,000,000元。原告基于被告一系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兖州煤业在济南市保税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且被告二已确认相关合同系受其委托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较为有保障,遂按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履行期内向山东中垠支付本案所涉及的预付货款总计人民币164,400,000元。原告向被告一预付上述货款后,被告一逾期未交付货物也未向原告返还相应的货款。根据讼争合同的约定,被告一未按时交货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同时,基于被告二确认其与被告一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故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合计164,400,000元及自被告应交货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该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2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合计14,342,998.13元(以上合计178,742,998.1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2016年8月,公司诉天健特种锦纶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郑开苏、郑俊岚、泉州天宇化纤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未按约交货,涉案金额3,779.6万元,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9月经法院调解,天健特种锦纶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向公司偿付货款本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中纤联合石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上述调解未按期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2、2016年12月,公司诉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郭永平、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李白鹭货款未付,涉案金额1,032.88万元,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2月,公司变更诉求,涉案金额变更为1093.29万元,增加被告团静、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仲裁情况见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项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被告二存款约17846万元,基本覆盖案值。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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