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1日01:16 新浪综合

  80名用户集体诉乐视欺诈

  作者: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罗聪冉 来源:法治周末

  说好的“100%兑换”突然就变卦,成“数量有限,先到先得”——近日,乐视被卷入了一起由80名乐迷社区用户发起的集体诉讼。

  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用户起诉乐视欺诈案进行了开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就各自观点进行了陈述。对于该案是否适用消法相关内容,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涉嫌欺诈,乐视方面并不认可。

  “100%兑换手机”变成限量抢兑

  2016年2月4日,乐视在其官方粉丝互动交流平台——乐迷社区,发布了题为《春节签到打卡手机红包100%获得》的活动帖,规则为:每天签到成功并且连续16天完成打卡,即可于2016年2月25日12:00在乐米集市100%兑换乐视生态手机一部。

  不少乐迷(乐迷社区的注册会员)按照该帖内容连续打卡16天,但在约定时间登陆乐迷社区的乐米集市,准备参加“限时抢购”以11499乐米(乐迷社区虚拟货币,可通过签到等方式获得)兑换价值3999元乐Max手机时,却出现网页无法打开等情形。客服给出的解释是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但当天16时,页面恢复后却显示已兑换完,乐迷社区仅给用户兑换了100部乐Max手机。

  “事件发生后,我们要求乐视作出解释,官方答复是下月还会有兑换;但当时规则是100%兑换手机,数量由签到人数决定,型号以页面显示为准。”本案乐迷代表之一的叶先生表示。

  2016年2月27日,乐视官方在乐迷社区发布道歉声明称,此次活动由于小编对活动描述表达不清,造成部分乐迷的误解,并承诺给予一定补偿。

  次日,有乐迷发现乐视官方修改原始活动帖,去掉了其中“100%兑换”的字样,取而代之的是“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于是,部分没有拿到手机的乐迷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在此期间,乐视方面曾试图与维权的乐迷和解。乐迷提供的一份《和解协议》显示,和解方式为“用户以11499乐米兑换乐1S手机一部”。乐视商城官网显示,乐1S手机定价1099元,与乐Max价格相差2900元。

  部分用户认为,这一协议有失公平,乐视应履行最初的承诺,无差别地向所有符合签到条件的参与者兑付奖品。

  因协商未果,2016年7月18日,上述80名用户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2月22日开庭时,用户请求法院判决:乐视履行兑换用户每人一部市场价3999元乐视手机的义务;对乐视欺诈行为应赔偿用户每人可兑换手机价值的三倍即11997元;判决乐视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适用消法还是合同法

  乐迷代理律师之一、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胜高认为,乐视活动规则中,其先明确表示“100%兑换”,之后又改成“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存在虚假宣传和恶意欺诈行为,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因此,被告需要向消费者赔偿三倍费用。

  “我们认为此案适用于消法第55条的规定。首先,因为积分兑换手机是一个消费行为,乐迷社区是乐视网的一个社区,乐迷们的行为看似没有付出,但实际上带来了大量人气和流量,是一个能带来商业价值的行为;其次,按照乐视发布的要求,乐迷已经完成并获得一万多的乐米积分,可以兑换商品,意味着这是个新的消费行为。”乐迷代理律师之一、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进一步表示,之所以认为乐视欺诈,是因为之前乐视方面公布了该信息,乐迷按照公布的信息履约、做到每天刷卡打卡,就应该给乐迷兑换,但是乐视不仅没有兑换,而且屡屡更改内容。

  据了解,在庭审中,乐视代理人辩称,乐视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发布的内容属于文字错误,是工作上的瑕疵;乐视也一直在履行约定,只是与客户在兑换手机的型号上有分歧,不能算违约,此案不适用消法,仅仅是合同关系。

  左胜高介绍,在立案之前,乐视方面以乐Max手机库存不足为由,提出用赠送乐1S手机和乐视影视会员的方式对乐迷们进行补偿,寻求和解;但令人费解的是,时隔不久,乐视商城做了两次营销活动,分别在2016年8月18日以81.8元的价格、9月19日9.19元的价格,秒杀了几百台乐Max手机。

  对此,乐视代理人回应,此次案件的责任方——乐米社区的经营公司为乐视海韵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而原告代理律师所指的是乐视商城的活动,乐视商城手上有货,不能代表乐视海韵手上就有,他也需要到市场上去买乐Max。

  不过,乐视代理人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愿意向符合兑换条件的原告兑换64G乐Max,不过其再次表示,需要先向仓库确认有没有足够的货品。

  而叶先生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80名乐迷们并不愿意接受乐视这样的调解方案和态度。

  截至记者发稿前,未能联系上乐视控股公关。不过,乐视方面此前就该案件回应媒体时表示,2016年初举办的“打卡送手机”活动,本意是为回馈乐迷支持,由于双方对于活动规则的理解不同,才导致纠纷;为了维护广大乐迷的权益,纠纷产生后,乐视曾经多次主动与对方沟通,寻求和解,但未果;纠纷诉至法院后,双方均按法定程序参与其中,乐视也在积极寻求纠纷解决方案。

  积分兑换商品是否消费行为

  “积分消费,普遍存在各大电商商城,已经深入到日常生活中,该案的判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权益。”左胜高表示。

  那么,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更改内容又是否构成欺诈?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如果用户以获取到的积分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自由选择兑换商品,其他消费者亦可以付款购买该商品,则该兑换行为可以视为消费行为,在此情况下,用户可以选择适用或者参照消法进行处理;至于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平台在(用户获取积分的)事后单方更改了兑换规则,则涉嫌欺诈。

  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看来,消费本身就是买卖的合同行为,积分兑换商品实际上是一种B2C形式的消费合同关系,平台若以合同关系否定它是消费行为,是站不脚的。

  “平台在兑换日之后更改规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用户作出错误表示的嫌疑,涉嫌构成欺诈;即便是网站编辑行为也是平台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用户,因为编辑行为代表公司职务行为。”吴景明表示。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乔聪军也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是一种消费行为,因为积分的产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为基础上,即双方约定好的行为,平台要求用户每日签到,是维持论坛人气、增加社区流量的商业行为,同时,“若平台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变更承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15年,乐视曾陷“发货门”风波,有观点指出,乐视延迟交货,单方面变更型号,表现出其缺乏契约精神。

  乔聪军认为,互联网本身具备虚拟性,商家和消费者并不是面对面交易,且网页、合同等文件保存在商家的服务器上,随时可以修改甚至删除,会造成消费者取证困难、成功取证的成本高。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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