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17版)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 (0551)2207921

  传真: (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4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021)2228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01号

  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1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300,000/(1+0.60%)= 298,210.74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 =1789.26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 = 298,240.7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298,240.74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298,240份,其余0.74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38,156.29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156份,其余0.29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9,614,423.08份基金份额;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614,423份,其余0.08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0%=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10,149.84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物价、利率、汇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变化趋势,拟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各固定收益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环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库存周期、企业盈利水平、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流动性、信用利差水平、息票率、税赋政策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利率品种:本基金主要考虑绝对收益水平和利率变动趋势,配置目标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在信用环境出现恶化及投资组合必须保持相当的流动性时,作为次要防御目标。

  (2)信用债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本基金将主要配置信用类债券,以获取较高的息票收益和骑乘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类债券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为了防范和控制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依据公司建立的内部信用评价模型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并基于公司对宏观和行业研究的优势,深入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押物质量、担保情况、增信方式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在预期投资期内的信用风险,进一步识别外部评级高估的信用债潜在风险,发掘外部评级低估的信用债投资机会,做出可否投资、以何种收益率投资和投资量的决策;

  本基金亦会考虑信用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差变动水平,对投资组合内的个券做出短期获利了结和继续持有的决策。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套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等策略, 注重信用风险和流动性,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合理定价并投资。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下转24版)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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