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7日07:0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国有上市公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国有上市公司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示情况

  2016年12月6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公示期间,公司内部任何部门、下属企业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问题。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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